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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

2024-03-18

“今天生日,在此向你讲声:祝你生日快乐!青春美丽!”生日是纪念一个人诞生到这个世界的开始,在这一天人们都会送上最诚热的生日祝福。如何让自己的生日祝福语更新颖别致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保险合同书”,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合同书 篇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约订的方式向乙方销售码__________汽车零配(简称货物)。

二、 甲方销售给乙方的货物应是___________原厂或合作公司生产(乙方指定配件)

三、 乙方自己选择运输方式,委托运输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并向运输公司支付运杂费用和保险费用。(因考虑到货物安全,所发货必须买保险)

四、 乙方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应在次月10日前向甲方付清本月甲方发货的货款。逾期支付时,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支付当次货款时一并付清。逾期未付款时,甲方停止向乙方发货。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货款和违约金时,本合同终止履行。

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向甲方订购所需货物时,甲方会将订货清单传真至乙方,乙方认可后签字回传。如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供货给乙方(在厂家有货的前提下),按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赔偿给乙方。直至货物到达乙方为止。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保险合同书 篇2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一种为集体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合同,旨在提供全面的保障和福利计划,以满足团体成员的需求。这种保险合同可以由企业、组织或协会购买,以保障成员在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风险事件中的利益和家庭的经济稳定。以下将从合同内容、特点和优势等方面详细介绍团体福利保险合同。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团体福利保险合同通常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残疾保险和亡故保险等多种保险责任,以全面满足成员的需求。其次是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向受益人提供的赔偿金额,保费则是成员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以获得保障的费用,保险金额和保费的具体数额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再次是保险期限,即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成员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调整。最后是合同的终止和续签,合同到期后,成员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团体性质,即保险对象是一个集体群体而不是个体成员,这种集体保险方式可以降低成员个别风险的不确定性,提高整个群体的保障水平。其次是免责条款,这是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特色之一,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了一些不予赔付的情况,如故意自杀、滥用药物、参与非法活动等,这可以保证合同公平合理。再次是福利计划的灵活性,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在福利计划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成员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的保障要求。最后是费用优势,由于保险公司可以面对大量的成员提供保障,团体福利保险合同通常具有较低的保费,并且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济效益上的优势,由于集体保险方式可以分摊风险,保险成本相对较低,成员可以以较低的费用获得较高的保障。其次是福利优势,团体福利保险合同通常具有全面的保障计划,能够为成员提供广泛的保障范围,并根据成员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以满足不同成员的具体需求。再次是管理便利性,由于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由企业、组织或协会统一购买和管理,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和理赔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最后是团队凝聚力的增强,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为成员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关怀,有效提高了团队凝聚力和成员的归属感。


小编认为,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为集体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合同,旨在提供全面的保障和福利计划,以满足团体成员的需求。它具有灵活性、经济性和福利优势等特点,并能够提供经济效益、福利优势、管理便利性和团队凝聚力的增强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一种值得企业、组织和协会购买的重要保险形式。

保险合同书 篇3

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无效制度不很完善。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使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险的特殊性质,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除了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原因外,保险法还应当对其有特别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当恰当地遵循了产生一个有效合同的要件时,也就是说,当要约和承诺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存在对价,并且符合一切必要的形式时,由此产生的协议将作为合法合同实施, [1](P337)即该合同是有效的。反之,若一个合同缺少上述其中之一个要件,则该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不同于民法所规定的一般合同的有效成立。除了应具有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如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外,保险合同基于其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有效成立有其特殊规则,这种特殊规则是判断其是否有效的标准。我国保险法对这种特殊规则规定的不很完善,以至于在保险实务中经常引起混乱。本文拟对此作全面探讨。

由于保险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因此,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和《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二种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应当是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除此以外,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无效还有其特别规定。为便于讨论,笔者把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一类是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效。

所谓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律所规定的原因,而使保险合同的内容自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性评价意义。 [2](P140)保险利益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一种法定权利。各国法律都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如英国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意大利民法典》在损害保险分节中第1904条规定:“在保险应当开始时,如果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不存在保险利益,则该损害保险契约无效。”其要求在保险合同开始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我国澳门地区商法典却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法第995条规定:“损害保险合同,如订立时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无保险利益,则无效。”从以上规定来看,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缺少这个要件,保险合同无效。一般来说,这个要件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投保;其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与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维持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失效;其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则上应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提出索赔。 [3](P63)然而,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不很完善,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一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来看,显然,它只是明确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效力期间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依保险法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享有权益,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如果发生损害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又获得保险给付,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且,否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也与填补损害的保险理念相背离。因此,有学者认为,出险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最关键的问题。 [4](P145)由是观之,我国保险法应当规定,在保险效力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不存在保险利益,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书 篇4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潮水、水灾、地震、 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水灾、爆炸;

(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 盗窃 ;

(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 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费用或责任;

(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爆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氧化、锈蚀;

(费用或责任;

(修理或矫正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设备、装置失灵;

(费用或责任;

(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账簿、票据、现金 、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 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补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据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 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 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保险合同书 篇5

一、引言

在当下职场环境中,公司集体保险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取的一种必要的制度措施。因此,随着保险行业的完善,更多的保险公司将推出不同种类的集体保险合同,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本文就介绍一些公司集体保险合同的特点和注意事项,以帮助公司选择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二、公司集体保险合同的基本特点

1.保障范围广泛

公司集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意外伤害、疾病、医疗、生命和退休金等多种险种。在售卖产品时,大多数保险公司也都会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选择方案。

2.投保方便

公司集体保险合同的投保非常便捷,只需要一个投保人代表公司投保,方便快捷。而且由于集体投保的参保人数通常比较多,因此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为集体投保者提供更加优惠的保费。

3.提供便利的保险理赔服务

对于保险承保方来说,保险理赔服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因此保险公司通常都会为投保客户提供一些便利的理赔服务,如在线理赔处理、理赔电话咨询等。这些服务可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直接、快捷的理赔渠道。

三、选择公司集体保险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1.了解保险责任

在购买公司集体保险合同前,企业需要仔细了解保险责任。这个责任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也是一个企业购买保险的首要关注费用。在了解保险责任之后,企业可以针对自身业务特点,选择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2.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

在选择公司集体保险合同时,企业也需要选择一家可靠的保险公司。可靠的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软硬件实力,还需要在行业中具备一定的声誉和认可度,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的运营基础。

3.关注实际保额

在购买公司集体保险合同时,企业需要关注实际保额。实际保额是指在万一出现投保险种所涵盖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金额。因此,为了获得足够的保障,企业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投保方案,了解实际保额。

4.了解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出现投保险种所涵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部分。因此,企业在购买公司集体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免赔额。合理的免赔额不仅可以减少保险费用,而且可以提高保险承保的效率。

5.选择适合的附加保险

在购买公司集体保险合同时,企业也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附加保险。附加保险是指在主险种保障范围之外的保险附加保险,比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当的附加保险。

四、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集体保险合同具有保障范围广泛、投保方便、提供便利的保险理赔服务等特点,尤其适合对于员工生命和财产等方面提供全面、持续保障的企业。在选择购买公司集体保险合同时,企业需要关注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可靠程度、实际保额、免赔额和附加保险等方面的问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企业可以选择最符合自己需要的保险方案,为员工提供更全面、安心的保障。

保险合同书 篇6

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_________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3、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5、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4、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5、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6、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7、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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