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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样本

2024-04-07

当人们的法律意识变得更加完善之后,签订合同可以增强双方的责任感,强化双方守法意识,你最近是否在签订合同?栏目小编在数不清的文章中找到了一篇非常有趣的“贷款合同”,欢迎您阅读我们的网页愿您留下美好的记忆!

贷款合同【篇1】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元,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是临时性的

如需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贷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到期后双方无异议的,贷款合同自动展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收款方式:

1.贷款利息为年利率,自甲方收到贷款之日起计算。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四.贷款用途:贷款仅限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贷款偿还:

1.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最迟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向乙方申请展期,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展期。

2.乙方如需临时收回贷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申请还款,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为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合同计划使用资金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借用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2)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贷款的违约部分应支付最高罚息。

2.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直至依法主张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七.生效合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进一步约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 贷款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贷款合同【篇2】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该怎么做?

二手房买卖在实践中很常见,也是经常引起纠纷的类型。那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该怎么做?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应该给购房者提供哪些意见?怎么才能避免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称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买受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出卖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咨询人员,是指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1.8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房屋(含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 对买卖合同主体状况的审查

2.1二手房的买受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卖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2.2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买受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也可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2.3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具体的行政措施、办事流程及规则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对买卖主体作了一些资格限制,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所签订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主体,律师应当提示审查相关主体的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提示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2)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提示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提示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4)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屋的,律师应提示审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自用房屋的,应当提示审查其是否持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立境内机构的证明和来境内工作、学习的证明。

(6)对于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律师应提示其购买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2.5律师应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本集体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3条 对于权利状况的调查与审核

3.1权属审查

3.1.1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对于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提示其法律上的风险及可能的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是在评估风险后,可以通过信托设计进行交易或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交易,对此应当有当事人的另行委托。

3.1.2为慎重起见,律师应建议买受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了解拟交易的房屋是否有产权争议。

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前,应当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二手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应当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证。

律师在审查土地使用权证时应知晓房屋所在地的规定,了解土地登记机关是否已向辖区的所有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向部分房屋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提示买受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

3.1.3律师应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进行审查,及时发现证书的真伪。律师还应对出卖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出卖人。

3.2共有财产审查

3.2.1律师在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

3.2.2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必要时律师应出具范本文件。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

3.2.3律师应当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个别财产协议。如卖方称单身,应要求其提供单身证明,如卖方称离婚则要求其出示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审查离婚法律文件对所售房屋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到出具离婚法律文书的机关进行核查。

3.2.4律师应当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发生继承的房屋,应提醒委托人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由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买卖合同。

3.3权利限制审查

3.3.1交易前,律师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必要时律师应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查询。

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等。

3.3.2无法取得独立证据的,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作出没有权利限制的说明。

3.3.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或告知买卖的风险。

3.3.4律师要提示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关项目办公室出具准予购房的证明。律师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3.3.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律师应就交易房屋的类别及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房屋的类别。如是央产房,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央产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单位已到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否则买卖双方无法进行交易。

3.3.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回迁房等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转、流转的时间限制、主体资格的限制等。

3.3.8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出售人或买受人行为能力,以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准,如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代理或监护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3.4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3.4.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

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律师应当提示:买房人有承担所购房屋被追及偿还债务的风险。

3.4.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

3.5优先购买权审查

3.5.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应当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出售的证明。

3.5.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将要出售的情况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

3.5.3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卖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为无效的风险。

3.5.4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购房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3.5.5通过拍卖购买二手房的,律师也应当关注共有权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应当关注拍卖程序是否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条件。

3.6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审查

3.6.1律师应当关注和提示买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买卖。

3.6.2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的情形之一: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有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师应提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以签订合同时间为限;有些即使住满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经济适用房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第4条 房屋质量的审查

4.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查看或调查所购二手房的质量状况。

4.2二手房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鉴定。

4.3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律师不对房屋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第5条 买卖合同文本的拟订和审查

5.1律师应提示: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

5.2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出卖人户口的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3律师应当提示:房屋的地点和四至、面积、土地使用权、房屋性质、户型、结构、配套设施、附属设施、装饰等,应在合同中叙述清楚,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上的记载一致。

出卖方应当出示土地使用证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原件。

5.4有关街道、楼号等应当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核准的名称。

5.5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房屋的交付和验收时间、公共维修基金的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应当明确。律师应提示先行支付房款对买受人的风险,后支付房款对出卖人的风险。

如果出卖人户口所在地是所出售房屋地址的,还应当明确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时间。

5.6律师应提示:如委托人购买小产权房或城市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应告知合同无效的后果及处理方式。

5.7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出现过非正常影响买受人的极端事件,如火灾、严重的刑事案件等。

5.8律师应提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装修、附属物及家具、电器等是否包括在房价款中。

5.9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详细的合同解除条款。

5.10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并告知在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后、房产证取得之前出卖的房屋仍有被查封的可能,如在此期间被查封,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1律师应提示房屋一房两售或多售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此类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

5.12因国家实行用地性质管制和建筑工程使用管制制度,住宅用房未经小区内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厅、歌厅等商业用途,因此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

5.13由于税收上的考虑,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有关装饰特别是可移动的装饰物的转让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5.14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购买的房屋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的.出现,应在合同中约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还应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应当由出卖人结清房屋交付前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办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5.15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机构。

若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

若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准确书写仲裁机构的名称,如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不能写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律师还应当提示:仲裁是按照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而且是一裁终局。

5.16律师应当及时关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的变化,并应提示委托人,在办证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应据实支付。

5.1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二手房买卖中发生或应缴纳的税费及缴纳税费的主体。税费缴纳的标准各地有一定差异,且因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时常变化,一般买方在交易时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如办理贷款应缴纳与贷款有关的保险费、评估费等费用。卖方一般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费用。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还会发生出卖人与开发商之间办证的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费用的承担责任人,并同时告知委托人税费标准随时可能会变更,实际费用应以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5.18合同签署应以书写签名为准,但房屋登记机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盖印章。

5.19如果是卖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应当附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买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也应附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6条 中介服务合同审查

6.1律师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务中,委托人注意核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确保相关人员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具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1.1要核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和注册手续证明。

6.1.2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校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2)从事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业务项目,应参照当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3)履行合同期间,向当事人各方如实、及时报告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

(4)记录经纪业务交易情况,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5)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开具统一发票。

6.1.3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有无下列禁止行为:

(1)无照经营,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2)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经纪活动的重要事项。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

(5)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6)利用已经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经营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8)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

(9)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包括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

(10)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2政府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指导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服务费由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在下列收费标准内自行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

(1)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买卖的,按成交价的3%以下收取;

(2)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租赁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6.3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并签字盖章。

6.4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6.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6.6实践中各房地产经纪组织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律师应提示不应含有以下条款:

(1)中介合同不应捆绑全权代理条款;

(2)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强制缔约条款;

(3)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分享违约金条款;

(4)中介机构无权收取定金。

6.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中介机构如果受托代理销售,无权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2)中介机构现金收购或者变相收购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机构无权禁止和限制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和谈判,如果拒绝,律师应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实成分。

第7条 抵押贷款合同审查

7.1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作为买受人、需要申请购房贷款的合同。

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贷款条件和文件、签署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协议、抵押协议。

7.2贷款银行一般均要求买受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贷款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和商业贷款的保险公司保险。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文件,指导买受人签署担保协议、保险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核对担保费、保险费。

7.3如果委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律师应审核: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买受人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具备相关证明文件。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限定性条件的变化,并及时提示委托人。

7.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期限,律师可提供参考方案,但不能替委托人决策。

7.5若委托人购买非居住房屋,律师应提示只能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具体贷款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可与具体贷款银行谈判确定。

7.6若二手房转让存在贷款,律师应提示:

(1)出让人已全部还清贷款并已注销抵押登记,或没有贷款抵押,购房人可直接申请贷款。

(2)如出让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且尚有抵押登记的,购房人可采用转按揭或先全额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重新申请贷款。转按揭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①出卖人取得贷款银行转让抵押房屋的同意;

②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③提交买卖合同及买受人贷款资料交申请银行审核;

④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与受让方签订借款合同;

⑤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3)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房屋的买受人)办理贷款的流程及对买受人主体资格及贷款额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贷款或不能全额取得贷款的后果,并告知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能全额或不能取得贷款的处理方式。

(4)律师应提示出卖人,如买受人通过贷款支付房价款应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包括配偶共同出面对银行面签相关的贷款资料。律师同时也应提示买受人,出卖人的共有人不配合办贷款对买受人所具有的风险。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3、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5、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9、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买房是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会花费我们大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买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明确里面的内容,这可都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条款细节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能够帮助到您,让您在买房签合同时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贷款合同【篇3】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资金需求,以其拥有的所有权林地、树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借款。产权共有人用作抵押的林地座落于 (四至界址所有人《林权证》为准),林权证编号为: 林证字(20xx)第 号,林地面积 亩。落叶松、樟子松、杨树。乙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根据当前市场价格,双方协商树木价值叁拾万元。甲方根据抵押物价值同意向乙方发放50%贷款。根据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在 林业局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明》。

2、乙方保证抵押物为其合法所有、并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争议财产。保证林权证的真实、合法、有效,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采伐,不得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3、乙方的抵押物在甲方抵押期限以借款清偿为准。借款到期,乙方无法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义务无条件协助甲方对已作抵押的树木、林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予以处分后优先偿还此借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借款期限: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利率: ,随国家利率调整日调整。每3个月还息一次。逾期加收营业日执行利率50%。

5、甲方保证乙方在借款期限内保管好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抵押证明》等有关资料。债务全部清偿后交还乙方。

6、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地抵押管理的规定办理。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林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押):

共有人(签押):

____年__月__日

贷款合同【篇4】

贷款合同是一种金融合同,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所订立的协议。合同中规定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本金,并且承诺按时还款的相关条款。贷款合同是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下面是一篇关于贷款合同的主题范文,供大家参考。

贷款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它规定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本金,并且承诺按时还款的相关条款。贷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金额和用途、年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提前还款、逾期还款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效力、争议解决等方面。对于借款人而言,签订贷款合同不仅是个人理财的一种手段,更是一个充分了解所借款项用途和未来还款压力的过程。而对于贷款人而言,贷款合同的签订则是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契约。

首先是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这一部分是贷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借款人和贷款人需在合同中注明个人或者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等等。如果是公司间的贷款,则需要注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主要经营信息。同时,合同中应明天才如何进行履约,例如提供抵押质押物等。

其次是贷款金额和用途,这是贷款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规定了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借款周期。对于借款人,必须清楚所用借款的贷款用途,以及所需的贷款金额,否则将很难交出一份满意的贷款计划和合同。对于贷款人来讲,他必须考虑对所贷款的方面是否危险。如果借款人的用途不清楚,那么贷款人将很难提供充足的担保措施。

再次是年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合同必须注明借款人需要承受的利率和贷款利率是采用固定利率的,还是浮动利率的。需要针对自己的还款能力来与贷款人谈判限制年利率和借款周期的范围。还款方式上,一般需要分为利息按期付和等额本息两种方式,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声明还款方式和具体的还款日期。对于贷款人而言,他需要认真考虑好还款方式,不能故意选择过期或者过于宽容的还款方式。

然后是还款期限和提前还款,在贷款合同中必须要明确说明还款期限和提前还款的规定。在还款期限到期前借款人希望提前偿还需要全部还款或部分还款,则需要将提前还款的具体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贷款人而言,要认真考虑缩短还款周期的利弊和风险,做出适合自己的决策。

其次是逾期还款和违约责任,逾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或者未按约定时间或者提前取消了预备抵押物。一下子而言,会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责任,并构成违约。逾期还款的罚款规则也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对于借款人而言,合同指向的是违约责任方面。

最后是合同的效力、争议解决等方面。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来自于一份详细的合同,如果贷款合同中存在争议时,需要在合约中明确纠正方法和具体的争议解决方案,来确保合约的有效执行。在争议解决方面,和解或者仲裁等方法通常是较为普遍的。

总之,贷款合同作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可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和贷款人需彼此诚信合作,保证签订的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和约定。

贷款合同【篇5】

股东贷款合同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贷款协议,旨在提供给股东额外的资金,以满足其在投资方面的需求。这种合同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了贷款额度、利率、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各项条款,确保了贷款的安全性与合法性。


股东贷款合同明确规定了贷款的金额。根据股东的需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双方将共同商定贷款的具体数额。这个数额通常是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确定的,以确保贷款金额符合公司的经营需求,并不会给公司带来过多的负担。


合同规定了贷款的利率。利率是股东贷款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它直接关系到贷款的成本与回报。通常情况下,股东贷款合同的利率会比银行贷款略高,因为相对于银行,股东的贷款可能带有一定的风险。公司需要根据市场利率以及股东的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以确保股东贷款的可持续性。


贷款期限也是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根据股东的需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双方将共同商定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会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以及股东的需求来确定,以确保贷款与投资的时间匹配,避免贷款过早或过晚带来的风险。


合同中还规定了贷款的还款方式。根据双方协商,贷款可以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通常是按月或按季度进行,以确保股东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一次性还款则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合同中还会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相关违约金等。


贷款合同还规定了合同的解除与解释方式。当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解除,并注明解除的原因和生效日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某些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股东贷款合同作为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贷款协议,具有明确的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这种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公司增加流动资金,满足股东的投资需求,进而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通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可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贷款合同【篇6】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因资金需求,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支付给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甲方已收到上述款项。

二、借款期限

本次借款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

1.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即每年__元人民币。

2. 甲方应按照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即每月还款金额为人民币__元,共__期,每月__日为还款日。

3. 若甲方提前还款,应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具体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应支付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上浮50%。

2.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贷款合同【篇7】

申请借款单位输入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由输入公司名称单位担保,并经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向输入银行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申请技术改造贷款,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申请贷款总额人民币输入实际数值万元(大写)。借款用于输入项目名称,保证专款专用。

二、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工程需要,甲方如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输入设定的百分比%的利息扣回。

三、借款期限为输入时间(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利息月息输入设定的百分比%,按收利息。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利息输入设定的百分比%。

四、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归还贷款资金来源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利税、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资金。甲方如不以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还债责任。必要时,乙方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户头中扣收。

五、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道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六、本合同一式输入数值份,其中正本输入数值略,由甲乙双方各执输入数值份;副本输入数值份,由担保方和甲乙双方上级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盖章)

担保单位(盖章)

负责人(盖章)

负责人(盖章)

时间:20xx年2月21日

时间:20xx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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