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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申请书

2024-07-24

这篇文章的主要议题是与“食品食品申请书”紧密相关的。在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我们写申请书是一件很常见的事。申请书的具体事项要写清楚、语言要简洁。希望您能够记住本网页的网址以便下次访问!

食品食品申请书【篇1】

篇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一、申请认证企业向市、县(市、区)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或向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索取并下载《绿色食品申请表》。

二、市、县(市、区)绿办指导企业做好申请认证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明确申请认证程序及材料编制要求,并写出考察报告报省绿办。省绿办酌情派员参加。

三、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自查、草填,并整改,完善申请认证材料;市、县(市、区)绿办对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绿办。

四、省绿办收到市、县(市、区)的考察报告、审核表及企业申请材料后,审核定稿。企业完成5套申请认证材料(企业自留1套复印件,报市、县绿办各1套复印件,省绿办1套复印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套原件)和文字材料软盘,报省绿办。

五、省绿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登记、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发《文审意见通知单》(附件6)同时抄传中心认证处,说明需补报的.材料,明确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计划。 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六、现场检查计划经企业确认后,省绿办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

七、检查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产品抽检和环境监测安排,()产品检测报告、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报告由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单位直接寄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同时抄送省绿办。对能提供由定点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的企业,免做产品认证检测;对能提供有效环境质量证明的申请单位,可免做或部分免做环境监测。

八、省绿办将企业申请认证材料(含《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企业将《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报送中心认证处。

九、中心对申请认证材料做出:“合格”、“材料不完整或需补充说明”、“有疑问,需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审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传省绿办。省绿办根据中心要求指导企业对申请认证材料进行补充。

十、对认证终审结论为“认证合格”的申请企业,中心书面通知申请认证企业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抄传省绿办。

十一、申请认证企业领取绿色食品证书。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均可成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并连同生产操作规程、企业标准、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及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报所在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3.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派专人赴申报企业及其原料产地调查,核实其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写出正式报告。

4.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确定省内一家较权威的环境监测单位(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委托其对申请企业进行农业环境质量评价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5.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初审后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6.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通知申请材料合格的企业,接受指定的绿色食品监测中心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卫生检测。同时,企业须按《绿色食品标志标准设计手册》要求,将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方案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7.由中国绿色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终审后,与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然后向企业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发布通告。

8.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间,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期满后,若欲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于期满前半年办理重新申请手续。

食品食品申请书【篇2】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 申请人名称 莒南县XXXX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XXX 联系电话 0539-XXXXXX 传真0539-XXX

电子邮件 shi36898@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

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食品申请书【篇3】

__位于澄迈县北部,东距海口市49公里,离县城18公里。环岛西线高速横穿境内,交通条件十分便利。辖7个村委会1个社区及红光农场8个作业区。食品安全管理区常住人口4.7万人,流动人口1.5万人,其中镇区人口达1.8万人。并有全国知名的食品__咖啡、澄迈福橙、金__香蕉。在__咖啡的辐射带动下,辖区内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十分活跃。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__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由镇长岑军任组长,李彪荣(人大副主席)、陈晓敏(食品药品管理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食品药品管理所、生产办、卫生院、工商所、食品站、财政所、供销社、城管所、中小学校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为更好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局面,制定__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方案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我们通过会议、标语、入户、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宣传方式,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食用等各个环节应注意的事项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督促村成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制定镇对村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个村委会的书记、主任为食品安全责任人,落实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镇于村委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平价、发布制度,加强与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应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率和处理率达到100%。确保创建期间不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应急网络覆盖重点村(社区)、重点企业(单位)和重点行业。

(一)做好食品安全生产企业的普查建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整治,依法查处食品生产黑窝点和使用非食用品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严重食品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严格实行定点屠宰,配合商务、工商等部门加强定点屠宰场畜禽检验检疫和上市肉品检验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遏制注水肉和病死肉上市。做到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上市猪肉“瘦肉精”等B类兴奋剂检测平均检出率控制在0.5%以内。

(三)把好农产品准入关。把好市场内生猪、蔬菜、禽类和水产品等四大类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坚决销毁各种检测不合格的蔬菜及问题肉类,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加强监督抽查,做到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在县农业局的指导下,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起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树立自己的品牌,主要是澄迈福橙、__咖啡和金__香蕉。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宣传活动。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覆盖面达100%以上,公众对食品安全知晓率达到70%以上。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五)组织食品药品监督所、卫生院、工商所对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推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备案率达到85%以上,切实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卫生宣传指导。

(六)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不断规范市场开办主体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特别是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对主要菜市场开展每日质量快速检测,实行摊位信用分类管理。

(一)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活动,有力的打击了无证无照行为,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格证来源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规范食品包装标识管理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二)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建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三)加强农贸市场整治,建立监测点,整顿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和场地改造,规定功能区管理,以“春节”、“元宵”、“五一”、“端午”等节日为重点,突出抓好肉类、酒类、糕点、儿童食品等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整治。

(四)在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学校饭堂食品安全管理,实行食堂食品进货登记备案制度。

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是协管员对食品监管的程序了解不多,没有得到培训。二是开展快速检测的设备不足,没设有工作人员。三是工作经费没有列入到财政预算,经费不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努力使我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有明显改观,促进“四规范”,实现“六个进一步”:全镇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食品监管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放心满意进一步上升。

1、加强舆论宣传。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象生动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常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要加强对农村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

2、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大人力、物力、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食品安全工作顺利推进。

3、建立长效机制。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的工作计划,部门间联动结合,形成监管合力。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食品安全活动取得成效。

食品食品申请书【篇4】

尊敬的相关部门:


在此我向贵部门提交《食品解封申请书》,希望能够尽快处理并批准该申请。我是一家食品制造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公司生产的产品因为一些原因被封存,现在我希望可以解封并重新投放市场。


我想说明一下我们公司的食品产品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我们一直秉承着“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卫生。但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我们的产品被迫封存,导致无法销售和投放市场。


我们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我们对生产设备和生产流程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加强了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再次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和要求。我们还提供了相关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证明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我们公司是一家以诚信经营的企业,我们深知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的重要性,我们愿意接受监督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我们希望能够重新投放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产品,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我们恳请贵部门能够审慎考虑我们的《食品解封申请书》,尽快处理并批准该申请,让我们的产品重新回到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产品。我们将秉承“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回报社会和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谢谢!

食品食品申请书【篇5】

食品证书申请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用于申请和获得经营食品的合法资质。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拥有食品证书既是一种信誉的象征,也是履行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证书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并通过生动的案例阐述其重要性。


食品证书申请书的标题应该准确明确,以便有关部门能快速了解申请者的意图。例如,可以将标题命名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等。标题的准确性有助于避免申请材料被寄错或误读的情况发生,为申请者节省时间和精力。


申请书的起始部分应包含一份简要的介绍信,用以向有关部门解释为什么申请者需要获得食品证书。在介绍信中,申请者可以简述自己的经营内容、经验和目标,并说明获得食品证书的重要性。例如,一个餐饮业主可以写道:“作为一家追求健康与美味的餐厅,我们深知食品安全和卫生对顾客的重要性。通过获得食品证书,我们将能为顾客提供更高质量的餐饮服务,展现我们的专业性和责任心。”


随后,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应该包含详细的食品经营计划和操作流程。申请者需要清晰地阐述经营的食品种类和范围,并提供食品的采购、储存和处理等细节。例如,一家咖啡馆的申请者可以描述他们计划采购的咖啡豆品种、供应商信息,并说明咖啡豆的储存条件和烘焙流程等。申请者还需提供食品的加工和制作过程,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除了详细的食品经营计划外,申请书还需包含一份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该方案应包括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食品检测与监控计划、员工培训以及应急措施等。例如,申请者可提供一份员工培训手册,详述员工应如何洗手、操作规范和定期洗消设备等。申请者还需附上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的相关报告,以证明他们具备确保食品安全的能力。


除了以上要点,申请书还应注明申请者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核实和联系。申请者还可以考虑提供一些附加证明文件,如员工健康检测报告和食品供应商合作协议等,以增加申请的可信度和成功率。


食品证书申请书是一份起着关键作用的文件,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准确明确的标题,申请者能够让有关部门快速了解其意图;而详细具体的食品经营计划和操作流程能够显示申请者的专业性和负责任。通过撰写一份完整的申请书,申请者能够提高获得食品证书的机会,进而为他们的经营活动增添信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食品食品申请书【篇6】

1、主体类型按照申请注册登记的类型填写,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本申请书内所称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3、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4、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被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5、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6、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7、申请人自愿选择食品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证明。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289a.Com

5、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住宅性质的房屋需提交不扰民保证);

6、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健康证明;

7、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资人签字或盖章);内容应包括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制度等;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变更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②新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

③食品经营者超出许可机关辖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凭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到新辖区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或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②变更后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③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变更负责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将原证注销后重新申请。

(4)变更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与申请变更的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股份制企业需提供同意注销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签字);

4、《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当注销后重新申请。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同意延续的决议书;

1、《食品流通补证许可申请书》;

2、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青岛日报)公开声明作废,并提供该报纸原件。

3、《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食品申请书【篇7】


尊敬的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


您好!我是某食品公司的法务负责人,特此致函申请撤销针对我公司产品的食品安全案件。经过充分调查和分析,深信此案系误解导致的,希望能得到您的谅解和支持。


我公司一直以来都致力于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产品。作为一家有着多年经验和良好声誉的公司,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对产品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持有高度的负责态度。最近针对某款主打产品的食品安全案件,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困扰。经过仔细调查,确认此案系基于误解和事实的扭曲而产生的。


我公司致力于品质管理,并建立了严格的生产流程与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每个环节都能达到国家要求与企业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流程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和合规性,并通过了多项检测和认证。


公司与多家第三方权威机构合作,对产品进行全程监控和检测。这些机构具有丰富的检测经验和专业知识,均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威机构。他们的实验室设备先进,能够全面检测产品是否存在任何有害物质的问题,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针对此次食品安全案件,经过内部调查和与合作机构的协同,得出了一些重要的。关于产品标签上存在的错误信息,深感歉意。这是一个由于工作失误而导致的错误,已立即对产品标签进行更正,并对工作流程进行了修订,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关于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做了全面检查。的生产设备和厂房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遵守严格的卫生操作规程。还加强了员工的卫生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具备良好的操作习惯和卫生意识。


针对涉及产品抽检存在不合格问题的情况,已经深入分析原因,制定了相应的改进措施,确保所有产品都能稳定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也在与监管部门进行密切的沟通,以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尊敬的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真诚地希望您能理解作为一家诚信经营的企业的立场,并撤销针对我公司产品的食品安全案件。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安全的管理,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管理手段,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同时也欢迎监管部门继续对我公司进行跟踪检查,对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建议。


再次希望的申请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支持,相信经过本次事件的教训,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为社会提供更好的食品产品。


衷心感谢您对本次申请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某食品公司法务部


日期:

食品食品申请书【篇8】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x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x权、徇x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食品申请书【篇9】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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