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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自查报告范文

2024-07-30

“愿永远初心如阳,愿永远不淡漠,不相忘。生日快乐!”对于亲密的朋友,亲人,老师,我们都会记住他们的生日,在这天,各种热烈的生日祝福纷至沓来。如何写出感人的生日祝福语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案件自查报告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案件自查报告 篇1

根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 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 号)的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专 门召开全行风险防范会议,就案件防控自查及防范操作风险作了专门 部署及安排。我部就公司信贷业务深入组织开展了案件防控回头看自 查工作,现将具体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未出现贷款诈骗案件。为确保从源头上控制好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我行在加强信贷申报 管理,严格把关,择优营销的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 策,加强对客户信贷投向管理。其次,针对客户信息来源渠道单一,部分民营企业透明度低,存在信息不对称,部分信息失真或有偏差的 问题,我行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客户信息管理,以保证银行信贷 决策的准确性。要求客户经理要多渠道收集客户经营信息,掌握客户 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做好对民营企业客户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工 作,透过其财务报表,摸清其真实“家底”。第三,结合风险管理体 制改革,开展对公信贷业务平行作业,由风险经理参与贷前调查,进 行平行作业,提高贷前调查的深度和广度,进而提高信贷审批决策的 质量。第四,进一步加强授信条件落实管理,使各级信贷审批部门设 置的风险防范措施能落到实处。一方面要求风险经理对有条件审批同 意的信贷业务,在贷款发放前,就经营部门落实信贷审批条件情况进 行审核,以防范贷款发放环节的操作风险,保障审批决策意见得到严

格执行。另一方面督促一线营销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正确理解和 掌握我行信贷产品特点、操作流程,从而较准确地把握和落实贷款条 件,确保贷款条件得到有效落实。

2、未出现票据诈骗案件。我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票据业务风险,为此,一直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核实贸易背景,申请贴现人与直 接前手之间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并且能提供双方 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原件。防止办理 融资性贴现业务。

三、要查询票据真实性。会计部门在审核票面要素 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并取 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未经查询查复,不得办理贴现。坚决杜绝先贴 现后查询、边贴现边查询、只贴现不查询的情况发生。

四、要加强对 贴现票据各要素的审查,避免贴现票据出现要素不全、内容涂改、背 书不连续等现象。防止假票、克隆票、问题票的出现。

五、会计部门 支付贴现款项必须一笔直接划入贴现申请人帐户,决不允许将贴现资 金分笔划入非贴现申请人帐户,包括贴现申请人的主管机构和下级分 支机构。并且要对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管,防止贴现申请人用贴现资金 再次签发银票。从源头遏止用同一笔资金滚动签发银票、再贴现。

六、要对承兑行的资格进行调查。特别是中小银行,要掌握其资金实力,管理水平,保证到期承兑。原则上不办理地方行银行承兑的贴现业务。

七、建立全国性的网络化、电子化票据查询系统。通过全国票据联网,建立新的票据查询方式,提高票据查询查复的效率,有效降低票据欺

诈案件的发生率。

八、加强培训,严防票据业务操作风险。从提高从 业人员综合素质入手,强化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学习,密切关注最新金融法规变化和票据市 场动态及有关票据案例分析等,提高业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 力。同时,不断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 范道德风险,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未出现洗黑钱现象。我行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首先,各 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 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 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 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 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 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 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 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 创新 必须首先制定相 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经常进行自 我评估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 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 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 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 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 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 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 记录。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 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 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 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 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 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 都不得低于 5 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久性保 管。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 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 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 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 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五、加强员工培训和宣传教育。商业 银行应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使重点岗位的业务人员具有高度的反 洗钱意识和熟练的反洗钱技能,掌握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的识 别和分析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发 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办法同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反洗钱宣 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洗钱犯罪及所造成的危害,充分认识反洗钱 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

4、我行内部人员无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况。要加强商业银行案件防范,首先要推行风险教育,强化案件防范 意识。风险教育在案件防范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必须要将其常态化,主要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展政纪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 人员廉洁合规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开展法纪教育。要对全体 员工特别是新进行员工开展职业操守教育、廉洁从业教育、法规制度 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的意识; 三是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教育资源,学习案例,警示各岗位员工自觉遵守职 业操守,从思想根源上消除风险案件隐患;四是开展风险要点教育。从分析案件和重大违规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入手,梳理、提炼若干 易于记诵、便于执行的风险防范要点,使员工耳熟能详,形成操作上 的自觉。其次,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落实。制度完善是案件防范的前 提,制度落实是案件防范的关键,二者要有机结合。要根据业务发展 和内控管理需要,在制度跟进、流程完善、系统优化等方面建立和完 善持续整改机制;完善案件防控及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 相关部门分析案件防控形势;落实案件防控及整改重点联系行制度。要严格执行党内、行内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各项基本 制度,从作风建设、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组织人事工作、执行回避制 度、改进成本管理和执行财经纪律等方面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将 案件防范纳入领导人员考核范围,促使其重视并严格落实制度。第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问责机制。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

会被滥用,必须监督对权力的监督,对员工行为进行检查。抓好自查 和互查,在加强各业务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检查 的同时,专门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既包括人的监督,也包括 物的监督,实现人机共防。一方面,对在检查中该发现的问题而不能 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查而不报、查而不究的,要坚决 追究检查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 违纪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对各类案件或苗头性问题,只有做 到发现一件,严肃查处一件,不断加大打击和惩处的力度,才能产生 以儆效尤的作用,震慑一些试图作案的人不敢作案。第四,创新防范手段,强化渠道建设。在依靠传统防范方式的同 时,要不断创新手段。逐级落实谈话制度,近距离的了解员工的思想 动态;深入推进纪检监察特派员制度,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内容,科学 编制考核评价指标,并纳入全行内控与合规考核体系之中,持续关注 并消除员工的不良思想;拓宽渠道建设,充分发挥网上举报、网上排 查的作用,为员工举报违规违纪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完善风 险预警机制,多层面收集案件隐患信息或普遍存在的典型问题,及时 进行风险提示,跟踪评价防范结果;建立员工家属沟通联络制度,通 过家访、召开家属座谈会等形式向员工家属通报情况,在家属与单位、家属与员工之间架起互相理解的桥梁,携手共筑一道稳定员工队伍思 想和防范经济案件发生的后方防线。我行将根据银监会各级领导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

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不断深入扎实地开展案

件案件防控工作,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为巩固和创建良好金融环境,做出不懈努力。公司银行管理部 2009 年 11 月 11 日

案件自查报告 篇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检查核实在建设开工前未到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并建设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至今仍未办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月29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环限纠字【】h—74号。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

2、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

13、《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应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行政处罚建议

1、处伍万元罚款。

案件自查报告 篇3

案件评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内容 第四条、案件评查范围

(一)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

(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

(四)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

第二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

第五条、评查内容

(一)程序方面: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

2、当事人设列是否恰当;

3、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

5、有无超审限

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

(二)实体方面:

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

(三)诉讼文书方面:

1、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审委会笔录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2、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严谨;

3、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收取。289A.cOM

第三章 案件评查的方式

第六条、案件评查采取随结随评查的方式进行,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案卷移交审监庭。

第七条、案件评查以书面评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情况。

第八条、审监庭评查案件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写出书面意见书,并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对案件的评查结果应定期通报,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四章 案件评查的标准

第十条、被评查的案件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级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为优秀案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2、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适当;

3、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4、诉讼文书制作规范、严谨

5、各项手续完备、卷宗装订规范

(二)具备以下条件为一般等级案件:

1、案件关键环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基本适当

3、程序合法

4、诉讼文书较为规范

5、各项手续基本齐全,卷宗装订基本规范、无重大差

(三)凡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实体裁判、诉讼文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评委质量差等级。

案件自查报告 篇4

标题:检察院案件自查报告:坚决捍卫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步


近年来,我国检察院积极开展案件自查工作,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本文将从自查工作的意义、主要成果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检察院案件自查报告。


一、案件自查的意义


案件自查是检察机关自审自查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自查可以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办案程序的规范和合法性。案件自查可以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环节的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案件自查有助于建立起全面、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案件自查的主要成果


在过去一年里,各级检察院按照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检察机关通过自查发现了一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了检察工作的正常进行。案件自查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了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检察机关还制定了相关的自查工作手册和流程,为今后的自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与参考。


三、案件自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案件自查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一是一些基层检察院对自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配套机制和资源,导致自查工作不到位。二是案件自查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案件办理的法律程序上,对于办案质量与效果的评估较为薄弱。三是自查结果公开不及时、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追责机制。


四、案件自查工作的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案件自查工作,各级检察院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支持力度,提高其自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拓宽案件自查的范围,注重办案质量与效果的评估,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还加强自查结果的公开与通报,强化对自查结果的监督与追责。


案件自查报告的发布,为我们了解检察机关自查工作的进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通过自查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有信心能够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行政效能与司法公信力,为推动法治进步、保障人民权益做出更大贡献。我们期待,在全社会的关心和监督下,案件自查工作能够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案件自查报告 篇5

各位领导:

大家好!按照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xx市纪委监察局于20xx年8月27日至9月27日,积极组织人员对05年以来的案件认真展开了案件质量自查活动,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对违纪案件,进行了逐卷审阅,拾遗补短,创新提高,进一步完善了案卷材料,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现将案件审理工作及这次自查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审理自查工作高位展开

一直以来,xx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把案件审理作为案件查办工作收尾重头戏,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臵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讲科学”的新要求。

一是强化领导。在接到《中共保定市纪委、保定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好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又专门成立了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主抓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任副组长、审理工作人员为具体成员的案件质量自查小组,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二乐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审理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是优化配置。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并确定了3名年轻干部从事案件审理工作,成立专门科室,切实承担起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为审理室配备专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治审理人员6名。通过不断优化审理工作软硬件办公环境,有利于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的促进了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

二、认真部署,审理自查工作有序推进

我市对照自查要求逐一进行查摆,有针对性的`进行部署,保证了审理自查工作的扎实推进。

(一)合理配置,提高审理水平。我市多年来严格落实查审分开的原则,审理和检查分别由不同两个纪委常务分管,其中审理工作由吕金山常务分管,同时主抓廉政、纠风等项工作,审理室主任由从事纪检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审理经验的同志担任,同时安排了两名业务强、素质高的副科级检查员从事审理工作,使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创新机制,提升服务高度。我们把征求意见、协审、审理助辩等审理模式应用于审理过程中,保证了案件质量,同时还维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审理实践中还创新了“特聘助审员制度”、“监督审理制度”,此举受到省纪委书记臧胜业的批示,要求逐步在全省推广。

(三)严肃执纪,做好申诉复查。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遵循事实求是的基本原则,把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来审核把握。实践中,我们注意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及导致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不以偏概全。在办理申诉案时,我们注重学习案件处理时期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条规和法律法规,然后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把客观公正的观念融入到每一起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之中,做到“复查大计、公正第一”。多年来,未出现一起因审理不规范导致申请复议案件。

(四)认真剖析,确保审理质量。我们这次自查采取边查阅边解决的方式进行,共查阅了714个卷宗,基本上都达到了“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对发现的个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如在乡镇纪委所办案件中多数存在卷宗文书欠规范的问题,为此我们立刻制定出一个规范的模板下发各乡镇,就在刚上交的卷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严格把关,审理自查工作扎实有效

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自查工作中,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自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自查活动中共查结案件643件,其中20xx年查结案件91件,20xx年查结案件96件,20xx年查结案件90件,20xx年查结案件90件,20xx年查结案件163件,20xx年至今查结案件113件。共给予607名党员干部党政纪处分。其中党纪处分531人,政纪处分97人,双重处分21人。通过自查自纠,我市查结的案件均符合“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和案卷规范化要求,案件审结率和党政纪处分执行率均达到了100%。自查活动使我们在审理程序上更加规范、定性量纪上更加严格、证据使用上更加准确,有效地提高了审理工作水平。

通过自查,也暴露出我们在审理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比如人员配备有待进一步增强,认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突出重点、创新举措、积极进取、创先争优,不断增强依纪依法办案意识,加大对乡镇纪委的指导力度,充分履行案件审理职责,推进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

案件自查报告 篇6

巧家县环保局2014年普法依法治理

自查总结报告

2014年,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法制办的统一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单位职工法制观念,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提高。具体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依法工作落到实处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责及任务进行了分解,认真制定了《2014年普法依法工作计划》,为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可靠的组织基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做到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管理,夯实了“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巧家县”的法治基础。

二、结合环保实际,认真开展普法教育

一是将普法教育工作列入局日常工作议程,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法,开展专题分析研究,正确处理好了学习与工作之间的矛盾。全年集体学法达到4次以上。二是组织全体干部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类法律知识培训,到课率达到了100%。三是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学习,重点是抓好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学习了《宪法》、《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环保专业性法规以及环保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规,全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法律平均每人学时达到40个学时以上,集中学习约在10个学时以上。

三、加强环境监管,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加大对工业企业、饮用水源的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力量对新、扩、改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限期治理项目综合整治情况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通过各种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了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了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境监督管理,加大了对辖县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停污染治理设施、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通过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改善了县域环境质量,有力保证了辖县内环境安全。

(三)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督促指导企业重点对企业环保工作以及污染治理发展过程、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以及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补充,要求各企业必须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及时、科学、有效处置,确保环境安全;同时督促企业开展应急演练,补充完善应急措施和应急手段。

(四)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为民办实事。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规范信访秩序。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在处理信访案件中做到有访必受、有受必处、有处必果、有果必回。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及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处理和立即处理相结合,五日办结制的措施,并建立了信访投诉、环境纠纷处理台账,对群众举报的污染事件,做到有举报必查处,有举报必回复,及时调查处理影响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和普法教育工作

在法制宣传月、 “6.5”世界环境日活动期间,我局成立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小组,设立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咨询点,精心准备宣传材料、展板、挂图,现场发放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倡导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理念,营造“创模”浓厚氛围。认真解答群众对各类环境问题的咨询。

案件自查报告 篇7

XXXX市商业银行关于案防工作

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

XXXX银监分局:

根据本次检查要求,我行对照方案内容,迅速对我行内控和案防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控和案防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为了确保内控案防“执行年”活动扎实有效、顺利开展,XXXX市商业银行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行长、监事长为副组长,班子其他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全员动员大会,传达省银监局内控和案防“执行年”活动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工作要求。并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制订了2010年内控和案防“执行年”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切实开展内控和案防各项工作。

(二)加强教育,增强全员案防意识

XXXX市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和案件防控工作,结合实际,年初就制订了金融法规培训计划,把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先后组织了金融法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服务礼仪 1

和服务用语等方面的的培训学习。强化了干部职工合规经营和遵章守纪意识,在全行逐步培养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的浓厚合规经营文化氛围。为了加强学习效果,要求各分支机构及各部门每月集中学习不能少于两次,并作好学习笔记。每季度还对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切实增强教育培训效果。2010年5月底,我行针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组织了一次金融法规与内控制度知识测试;7月底,又组织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学习考试;7月中旬组织客户经理前往硖石监狱进行警示教育,听取服刑人员忏悔报告,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进一步增强了我行员工知法、守法、遵章、守制意识。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在2010年4月制定并颁布了《XXXX市商业银行2010年案件防控管理办法》,根据权责实行责任划分,明确责任目标,签订层级目标责任书,同时,把内控和案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在全行开展案件自查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与各分支机构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签订了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级行长和部门负责人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案件防控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求在各岗位、上下级之间建立起相应的岗位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连带,谁直 2

接违规、谁就是直接责任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把案件防控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样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加强对人员的监督,排查“问题”职工。六月份我行对参与“黄、赌、毒”活动的员工,以及有经商办企业、从事股票买卖、博彩活动、不正常交友等问题的员工进行了排查,对重点人员实施重点监控,一旦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三是继续深入贯彻执行行务公开制度。对全体干部职工重点公开干部任用、招聘人员、费用开支、基建招标等重大事项,提高公开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三公开,六不准”制度。(即:公开贷款和融资条件,公开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程序,不准接受有价证券和礼金、不准接受客户宴请、不准赌博、不准接受由客户提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借用客户的通讯交通工具、不准让客户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四是加大内部稽核和检查力度。今年以来,我行重点围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执行、规范化管理、风险防范和案件排查等事项开展全面稽核检查工作,共组织稽核检查33次,尤其对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印章管理、授权业务管理、大额存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及信贷业务等重要岗位和重点业务进行了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对于个别违规操作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和事实严重程度,进行了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今年5月底,我行根据监管要求,对企业社保基金账户的开立、撤销、资金汇划、账户对账等情况 3

进行了重点排查,没有发现有违规操作和挪用社保资金的情况。通过监督检查,落实稽核建议和整改措施,有效促进了我行员工遵规守章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促进了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为我行今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加强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

今年以来,我行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各类规章制度,主要有《XXXX市商业银行2010年案件防控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2010-2012年内控和案防三年规划》、《XXXX市商业银行201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XXXX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授权管理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XXXX市商业银行文明规范服务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XXXX市商业银行同城清算系统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县域支行大额资金审批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XXXX市商业银行大客户营销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工作守则》等制度。2009年11月中旬,我行根据工作部署,对凡是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的支行行长及各部室负责人进行全面轮岗,不称职的在轮岗中由一线员工竞聘上岗。同时,狠抓制度落实,把内控稽核和案件防控有效结合,不断加大稽核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并重手段,有效促进案防工作逐步逐层 4

深入开展。

二、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

基本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由专门部门和专人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公开悬挂、公示内容。

三、存在问题

内控和案防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人员还不够充足;

2、应急实战演练和消防演练还不够;

3、内控制度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

四、今后工作打算

根据内控和案防活动方案实施要求,我行在以后工作中将做如下打算:

(一)加大执行力度。今后,将进一步严格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防范经营风险。紧紧围绕制度规范、资产质量、财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等稽核监督工作重心,重点对经营真实性、银行结算业务、公司及个人信贷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等进行专项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二)提高检查覆盖率。今后,我行将对所有营业网点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使检查的覆盖面达到100%,最大限度的控制操作风险。

(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 5

是加强与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督促其及时整改。二是对有重大责任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深度,有效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继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今后工作中,我行将始终如一的坚持“业务发展,内控先行”的原则,积极指导各项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制定完善工作,将其与案件防控工作结合起来,有效排查日常工作中的风险点和制度上的漏洞与盲点,把案件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规避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业务流程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

(五)巩固成果,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继续深入开展“回头看”排查活动,回头看自查结果、回头看制度完善、回头看学习考试、回头看整治情况、回头看排查情况、回头看违规和案件查处情况,重点将前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精细化的防控治理措施进行夯实。

案件自查报告 篇8

xxx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xxx纪委:

按照《关于转发xxx的通知》xxx[xxx]2号文件要求,xxx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xxxx2012年11月1日至今共立案xx件,其中党纪处分x人,政纪处分xxx人。其中xxx年xx件,给予xxx1人;xx年x件,给予xxx人;xxx年x件,给予xxxx人;2017年4件,给予xxxxxx人,xxxxx人,xxxx人;xxx年xx件,给予xxx,xxx人,xxxx人。 二、自查情况

1.已建立本单位党员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台账; 2.处分决定能够按规定程序向受处分人宣布送达并在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宣布;

3.处分决定等材料已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关系归入本人档案;

4.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没有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情况; 5.xxx没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 6.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满后的人员已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7.对受处分人处分期满后已进行教育回访。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

Xxxx

xx年xx月xx日

案件自查报告 篇9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9 09:0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件质量标准规范》、《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当年已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另行检查,质量评定,以查错、纠错、补错和预防错误的重复发生为宗旨,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的。

       第三条 案件评查应当注重案卷材料,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项目评查,案件质量种类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

       第五条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由审判监督庭评定,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由这审判委员会评定。

       第二章 案件质量评查程序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监督室协助并负责评查审监庭审结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审结或执结后,承办部门应在当月20日前按照《诉讼文书立卷归案办法》的规定装订成卷,以部门为单位。

       第八条 评查人员应按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目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进行质量评查,对 现的错误,应及时通知审判庭补正并作好评查记录,审判庭应在5日内补正。

       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对评查的结果,每月向主管院长和院长书面报告,并分季度全院通报。对应评定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案件,写出案件质量评定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对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应写出专题分析报告,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案件质量责任和责任人。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立案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十条 立案由立案庭负责。

       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2日内审查立案。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确需立案再审的,应调齐案卷材料,写出审查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查后,由院长或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应于3日内下达裁定书并移送立案登记立案。

       上级法庭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回重审、再审裁定、抗诉书后的3日内登记立案。

       第一十一条 案号由立案庭统一编制和管理。各业务部门依照立案庭编排的案号(即正号)制作结案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按照文书形成的自然顺序,采取正号加副号的方式填写。

       立案庭立案后,必须逐案发放盖有立案庭印鉴的流程管理表,未取得流程管理表的案件,不得在本院进行流转。立案、签发、盖印、报结、评查、归档等各个环节未取得流转管理表的案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向主管院长报告处理,并在案件评查时以质量不合格论处。

       第一十二条 依法不收费和经批准减、免交诉讼费外,所有案件都要依法足额收取诉讼费(含反诉诉讼费)。经批准缓交的诉讼费应在法律文书签发之前收回。诉讼费的收取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十三条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在立案后或收案2日内确定。

       第一十四条 民商及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交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第一十五条 立案庭2日内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确定后3日内,应告知当事人,并将决定和告知材料装卷。

       第一十六条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查验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委托手续。代理人属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照复印件;属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应提交该团体或单位的推荐书,并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应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并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违反其中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第一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公告底稿和通知凭证必须装卷。

       第一十八条 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部门,并及时移送审理。

       第一十九条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发送被告,通知应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给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除外。

       第二十条 立案庭、法庭根据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排期开庭,并在开庭日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次开庭前的诉讼文书由立案庭负责送达,但通知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评估人出庭的除外。第一次未开庭及第一次开庭后的诉讼文书由业务庭负责送达。法庭管辖的案件,由法庭负责送达。

       第二十一条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庭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办理完毕再审裁定书、受理通知书、应诉案件通知书和适用程序、审判组织、排期开庭、审判法庭决定书等诉讼文书送达事宜。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

       第二节 审判案件程序适应的评查内容

       第一项 综合类

       第二十二条开庭审理案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庭必须按照发出传票确定的时间进行;

       (二)书记员提前10分钟到达法庭,做到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三)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部门。被告人在押的,值庭法庭提交5分钟将被告人押解候审;

       (四)审判人员准时入庭、严禁拖拉、迟到、作风散漫。

       (五)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规定的内容,查验核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身份。

       (六)严格的遵守法庭规则,着装规范、仪表端庄,开庭时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区)或在审判席(区)从事与该案审判无关的事情,不得吸烟、接打电话、谈论与案件无关的话题。

       诉前或诉讼中保全的财物,应在实施保全后7日内移交执行庭,作出保全的法律文书随案移送。不需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门或审判组织在结案后7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除依职权保全外,保全的内容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申请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举证、如属书证,应提交原件;如属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提交经有关部门查验或验证后的复印件、影印件等证明材料。

       代理人的举证材料应注明出处。

       法院的调查材料或收集的证据应由两个以上承办人签名。

       证据材料如从有关单位档案复印(抄录)而来的,均需相关单位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由审判庭庭长决定并负责组织调查。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在立案审查阶段的由立案庭负责调查,在举证时限内或举证时限届满后由审判庭负责调查。

       案件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审判组织,下同)不得对所审理的案件自行调查。审判组织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申请,认为需要本院调查取证的应交调查事项、内容及提纲,经审判庭庭长批准后,由庭长指派本审判庭其他人员负责调查。审判庭确实不能抽调人员调查的,由审判庭庭长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由立案庭负责在15日内调查完毕,调查结束后2日内将调查结果移送审判庭。需赴市外调查的在途时间除外。

       第二十五条 委托审计、评估、鉴定、勘验由立案庭负责办理。案件移交审判庭后,由该审判填写委托事项、要求等内容的函,并附相关证据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应龙分管副院长批准后2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并负责督促。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同立案庭在2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5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在2日内反馈给审判庭,相关保全材料随案移送,情况紧急的应当当天办理完毕。案件移送审判庭后,2日内执行完毕。当事人的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在2日内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立案庭应在接到裁定后,并将执行情况和材料反馈和移交审判庭。情况紧急的,审判庭的立案庭应在当日内裁定并执行完毕。

       先予执行案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产保全合法,措施得当,手续齐全,除依职权保全外,保全的内容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申请范围。保全应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在开庭前进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应向立案庭书面提出,立案庭在2日内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案件审判组织,决定作出后2日内交换完毕,交换结果2日内书面移交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庭参照本章规定负责所辖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交换、委托审计、鉴定、评估、勘验、保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庭审笔录应由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庭审笔录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条 书记员应在开庭2日内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三十一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即时进行评议。评议时应认真负责,严禁合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合以及随声附和的情况发生。评议意见一致并认为可以当庭宣判的,应在履行有关备案报告手续后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将议情况3日内向有关领导报告,或直接写出案情报告交有关领导审阅。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重大复杂案件须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审判长应在评议后3日内报庭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提出,并在合议庭评议后7日内将审理报告打印送研究室。

       案件质量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笔录、裁判文书原稿要认真阅读、修改,集体研究定稿,各自签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每个合议庭成员都应当独立负责、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审判长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合议庭其他成员。并最后发表案件的处理意见,评议情况应真实全面地记入笔录。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合议庭合议的意见不妥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或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止审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无相关证据,以案件超审限论。

       第三十五条 判决案件必须公开宣判。当事人拒绝在宣判笔录和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应予以注明。卷中要有宣判和合法送达判决书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法律规定了送达时间和方式的,按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送达时间和方式的,按照本院流程管理所定时间、方式送达。公告送达一律采取报刊刊登。邮寄送达的,应有回执。

       第三十七条 案件不得超寂限。民事、商事案件有法定事由需延长审限的,应经审判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普通程序的民商案件应期满30日前报请。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案件应在期满15日前报请。

       (三)行政案件除依照上述

       一、二项规定办理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法院批请。

       (四)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在批准的时间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分别在延期后的期限届满前30日和15日报上级法院批准延期。

       (五)所有案件延期情况相关审判庭应及时送立案庭登记备案。

       其他判决、调解案件、撤诉和以其它方式结案的案件要有结案说明。

       第三十八条 加强诉讼文书签印前的诉讼费用审核和审判流程监督。诉讼文书加盖法院印鉴,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结案文书在加盖法院印鉴前,应由案件承办人持已经签发的诉讼文书原件,交财务室审核诉讼费,对已全部交纳诉讼费的,由审核人员在加盖了立案庭印鉴的案件流程管理表上加盖诉讼费用审核章,除依法可减、免诉讼费并经审批的外,对未全部缴纳诉讼费用的诉讼文书不得加盖印鉴。

       (二)其他诉讼文书加盖法院印鉴时,承办人除应持已签发诉讼文书原件外,还应持加盖了立案庭印鉴的案件流程管理表,并由办公室印鉴管理人员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为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诉讼费用缴款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鉴。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所有案件均应在结案后送请诉讼文书最后签发人在结案报告或结案说明上签署意见,方可向审监庭报送结案。

       审监庭对没有按前款意见规定办理的案卷应拒绝接收,并不于评查。

       第二项 刑事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三十九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案件,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给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简易程序除外;

       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表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四十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均应依法作出裁判或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举证,应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件的要经有关单位证明属实。

       第三项 其他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审理程序转换。应严格遵守本院流程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转换。

       第四十三条 既不能遗漏当事人,也不能多列当事人。

       案件审判组织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啬或变更案件当事人的,应经审判庭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依法办理法定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审判组织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案件当事人一方负举证责任的,必须将基本案情、证明事项、决定的理由等报经审判庭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节 审判案件实体处理的评查内容

       第四十五条 案件的定性(案由)必须准确,二审或者再审改变定性(案由)的,该项不得分,但审委会认定不属合议庭或承办人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再审改判的,该项不得分,但审委会认定不属合议庭或承办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正确适用实体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二审或再审改变其适用的法律的,该项不得分。

       第四节 审判案件法律文书及案卷订评审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 法律文书的审核和签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的有关规定。法律文书签发必须符合分级审签、通报备案的原则。严禁越权审签。法律文书备案,必须有备案手续,且须在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前报送。当庭宣判,必须经备案同意。

       第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形式选用正确,符合改革样式。如有违反,该项得分。法律文书结构完整、叙事当事人、逻辑严密、说服力强、说理透彻。

       第五十条 法律文书无缺漏,无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合等明显错误;法律文书的负责制字迹清晰,个别字校正要盖校对章。

       第五十一条 案卷材料齐全,编号、立卷、装订符合要求;归档期限、手续符合规定;每个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装订后在每月20日移交审监庭评查。

       第五节 执行案件的评查内容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除经批准,一律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执行手续,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四条 强制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执行的费用,院长依法批准缓、减、免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案件申请人和执行标的款领到人的身份审核。当事人申请执行或领取标的款,申请人属公民的,应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的,应查验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其它组织的,应当查验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时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有委托人的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建立执行日记制度,执行过程以执行日记的形式记录装卷。

       执行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当有两个以上执行人员的签名。

       第五十九条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4分)。依申请人的要求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

       (一)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务或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裁定不予执行的;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

       (四)参与分配方案的;

       (五)中止、终结执行的;

       (六)发放债权凭证的;

       (七)疑难复杂、影响重大执行案件有关处理方案的。

       第六十二条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到期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已到期的债务。

       (三)经执行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书面通知,并直接送达第三人。

       (四)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第三人提出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除外。

       (五)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可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担保执行应当依法办理书面手续。以财产担保的,应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将担保物移交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以提供保证人担保的,应有保证人的书面保证,且担保的内容和责任必须明确、具体。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应当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依照判决或裁定的事项继续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出具清单,由执行人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执行程序中扣押、查封的物品,或者由立案庭、审判部门移交的扣押物品,执行人员必须在查封、扣押之日起或者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六十天内处置完毕,特殊情况必须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延期。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追究执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执行案件,必须要有院长签发公告。

       第六十七条 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由承办人、承办庭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授权主管院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执标票据是执行标的物支付或领款的凭据。执行票据应当规范书写,做到事项明确、内容完整,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准确无误。因特殊情况执行小额标的需向被执行人出具临时收据的,应在查收后的当日内向当事人补发票据。

       第七十九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执收小额标的时,应当在当日缴至院财务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私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存入所在部门,不得直接交付申请人或其他人员;执行人员在执收大额标的时,应通过银行转帐手续进入本院执行标的专用帐户,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私存或直接转入申请帐户。

       第七十条 执行案件的所有执行款(含现金、划拨、拍卖收入)均应纳入院财务执行标的专用帐户。

       执行现金应由当事人直接缴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划拨扣划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拍卖收入应要求拍卖机构在拍卖成效后七日内转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

       支付执行标的款由执行人员办理有关付款审批手续。标的款由申请人直接凭一式二份申请单向院财务支取。执行人员不能代为领取。

       领取标的款的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存财务,一份存案卷。申请单样式附后。

       标的款的领取,须由承办执行人员签署意见,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联动执行的,应在申请单中注明联动机执行的案号、联动执行金额。

       执行人员、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核付款时,应注意有无需联动执行的情况,没有联动执行的,主可支付。

       执行标的款原则上应在到帐后3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特殊情况应向庭长、分管副院长说明情况。

       标的款统一在每周五上午由院财务支付,审批手续提前由承办执行人员办理。

       审监庭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加强标的款管理评查,对领取标的款没有财务联或财务联没有加盖财务印鉴的,直接交付给当事人的没有审批手续的,应将情况通报给承办庭庭长、分管执行的副院长。

       第七十一条 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及相关产权证书,由执行局统一登记管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财物,应在实施保全后七日内移交执行局,不需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门或审判组织在结案后七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立案庭、业务庭移交扣押、查物的财物,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执行机构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均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十二条 执行款物的领取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执行款物的交接凭证及其附件(即收条)必须装卷。

       第七十三条 结案应当办理结案审执手续,案卷上应当装有结案审批表和结案说明。

       第七十四条 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六月内执结的案件,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向主管院长报告并办理延期执行手续。

       第七十五条 裁定终结、中止执行,应有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

       第七十六条 结案方式包括执结、终结和发放债权凭证,其中发放债权凭证要分管院长审签。

       第七十七条 法律文书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法律文书形式选用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无缺漏、无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号等明显错误,法律文书的制字迹清晰,错别字校正要盖校对章。

       第七十八条 执行案件执结终结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结案通知书。

       第七十九条 案件材料不齐全,编号、立案、装订符合要求;归档期限手续符合规定;每个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装订后在每月20日移交审监庭评查。

       第四节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八十条 案件质量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定的种类

       第八十一条 案件质量依照计分标准评分,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案件质量评定的种类按计分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全案以100分计分,按标准扣分后,即为该案的最终得分。得分100分为优秀;得分在85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不满10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3项以上,虽得分在85分以上,仍以基本合格论;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6项以上,虽得分在70分以上,仍以不合格论;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9项以上,以严重不合格论。

       第八十二条 下列案件不得评为优秀案件:

       (一)自动放弃的案件(含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故不到庭或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二)撤诉的案件(行政案件除外);

       (三)适用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四)超审限的案件;

       (五)超过6个月未执结的执行案件;

       (六)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七)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

       (八)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该案被评为不合格。

       1、管辖明显违法或违反本院管辖规定;

       2、受理后驳回起诉的裁定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的;

       3、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4、案件没有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

       5、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6、依职权变更、追加当事人或被执行人造成错误的;

       7、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而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

       8、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9、未经审委会讨论,二审全部改判的。或虽经审委会讨论,但属事实不清而全部改判的;

       10、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全案不得分,该案被评为严重不合格

       1、案件超审限未经批准的;

       2、到庭当事人与诉状当事人不一致,且无变更当事人手续,或允许无代理权人冒名参与诉讼;

       3、明知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识或违法调解的;

       4、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一致的,当庭宣判结果与判决书主文不一致的。

       5、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但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合议庭或承办人责任的除外)。

       6、法律文书的审签违反本院规定的;

       7、强制措施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8、故意违法审判的或过失违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责任认定和奖罚

       第八十五条 实行案件质量一票否决。

       案件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主审(办)人的评先资格。

       承办庭出现不合格案件超过案件审结数1.%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八十六条 案件质量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案件质量被评为优秀的,在年终目标考核时每个案件给所在庭室增加1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本院其他制度中涉及案件质量评查的,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院在此之前关于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纪委案件评查自查报告

       纪委案件评查自查报告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

       案件评查整改措施

       纪委案件评查工作汇报

案件自查报告 篇10

自 查 报 告

2011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组对我行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外汇业务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经过检查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1、经我行自查,武汉市泽群贸易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出口的手机挂件样品款收汇14笔,金额23.6万美元,未进入待核查账户。武汉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3日办理收汇一笔,金额4704美元,未按规定进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2、经外汇局检查,我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外汇帐户信息管理系统收入明细存在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填写错误,共计7笔,金额27.1万美元。

关于武汉市泽群贸易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出口的手机挂件样品款收汇,在办理结汇时,我行按照外汇局相关规定,“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企业在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时,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因为样品款不需要上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核销,所以我行理解为不需要进入到待核查账户,直接办理结汇。故我行均要求企业提供了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快递收据、出口收汇说明、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直接结汇进入了该企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关于外汇帐户信息管理系统收入明细存在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填写错误的问题,我行已经整改,将填错的7笔收汇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在外汇帐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了补录。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我行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外汇管理规定的学习,正确理解外汇政策法规,针对不同的业务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业务,杜绝以上错误的再次发生。

中国银行武汉中北支行

2011年11月29日

案件自查报告 篇11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自查报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报告 银监分局: 按照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全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财会信息部牵头,抽调客户业务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业务主

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本,查阅账户资料份。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我行制定了制度、制度、制度、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等内控制度。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安装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会计远程监控等防控系统,加强了客户身份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登记、监测、分析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行案件风险排查的工作质量。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要求,在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

季度我行新增客户户,变更账户信息户,撤销账户户,在我行开户的企业总数为户,开立账户总户数为户,其中:基本户户、一般户户、临时户户、专用账户户,在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

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季度累计发出存、贷款对账单份,收回份,收回率达到了100%。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此次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年月日至月日发生的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汇划业务笔、金额万元,其中:汇入笔、金额万元,汇出业务笔、金额万元。通过清理核查,未发现无相关凭证的大额收付存款,整收零付和零收整付且金额达到相当数额的存款业务;未发现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问题,未发现他行汇入资金用途缺失问题。现金管理情况。按照上级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各支行都建立了大额现金备案登记簿、现金出入库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库存现金登记簿、长短款登记簿、残币兑换登记簿、假币收缴登记簿、现金查库登记簿、库箱交接登记簿等登记簿。通过自查,没有发现

违规办理大额取现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防控的组织领导,协调各个工作环节,做好反洗钱工作,严格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登记、报告制度,对大额现金存取、转账业务进行联网核查,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开立各类存款账户,保管账户和交易记录资料。

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继续坚持每周二、四集中学习制度,进一步增强业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及风险防范意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案件风险的发生。

强化各应用系统管理。落实系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民身份核查系统、电子验印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反洗钱监控系统、综合业务系统的管理。严格人员配置、职责履行、操作管理和密码使用,规范系统操作行为,切实提高系统运行管

理水平,防范操作风险,保证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

切实构筑风险控制防线。认真履行柜面会计监督职责,严格贷款资金的支付审批手续,建立监督信息反馈机制;运用远程监控系统加强对业务处理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实时监控;将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纳入财会、信贷工作的考评范围,加大对财会、信贷人员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加强与武威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沟通与联系,配合各部门做好与案件风险排查有关的检查工作,有效控制案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附件:案件排查情况统计表 年月日

案件自查报告 篇12

[标题] 检察院案件自查报告:擦亮法律底线守护公平正义


[导语] 近日,中国检察院发布了一份《检察院案件自查报告》,报告详细披露了一系列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为建设法治中国添砖加瓦。


[正文] 检察院案件自查报告从多个角度全面剖析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报告指出了一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程序违规问题,如不严格依法审查逮捕、不独立、不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也使一些冤假错案得以滋生。检察机关在自我反思中,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整改方案,以确保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检察权。


报告还揭示了一些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存在的工作不到位问题。一方面,有的检察机关在案件收集、整理证据时存在的不细致认真、不深入调查的问题,导致案件办理不到位,无法满足惩治犯罪的要求;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检察机关存在的对案件信息的管理不善、数据共享不畅等问题,使得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存在缺失。为此,检察机关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案件调查工作,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在梳理办案流程中,报告还发现了一些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的问题。有些检察机关存在的审查透明度不高、审核不严、不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等问题,给个案的审查带来了不确定性和偏颇。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案件审查,严格执行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报告中还详细列举了一些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尽管这些问题相对较少,但其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严重损害值得高度重视。报告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严肃查处刑讯逼供行为,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所有案件的办理过程合法公正。


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在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整改措施。首先是加强对检察官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其次是完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案件的各个环节能够受到有效监督。最后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协作,形成一体化办案模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检察院案件自查报告》的发布,为检察机关整改提供了具体而有力的依据。我们坚信,通过持续的自查和整改,检察机关将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擦亮法律底线,守护公平正义。


[结语] 检察院案件自查报告的发布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状况的全面自我检视,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透明回应。通过此次自查,检察机关将更加明确自身问题,深化改革,不断提升办案水平,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让我们期待在不远的将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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