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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用十七篇)

2026-05-04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

国度对农夫工养老保险题目很是重视,各级当局也拟定了响应步伐,但农夫工的养老保险包围面如故很低。今朝有大量农夫工在都市就业和农村就业之间活动,而我国城乡就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即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城保)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之间彼此不跟尾。当进城农夫工返回农村后,只能携带个人账户的余额,而不能携带社会统筹账户的权益,导致农夫工参保率低。而现行的以市县为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处所当局不起劲、转移接续难等诸多题目,影响了农夫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验结果。

为此提议:

一、低落农夫工社会养老保险逼迫缴费率。

在实施农夫工养老保险世界统筹,成立终身稳固的社会保障卡基本上,与处所财务脱钩,出入不影响处所财务,这样既会得随处所当局的支持,同时也会增进农夫工投保的起劲性。中央当局可向用人单元直吸取取较低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如人为的12%),提供公道的基本养老金更换率(如40%),全体人为劳动者,包罗构造奇迹单元和种种企业所有逼迫介入。为了勉励企业和职工(包罗农夫工)的参保起劲性,养老金报酬与养老金缴费程度和缴费年限恰当挂钩。

二、应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权益转移接续。

整合差异的养老保险打算,妥善处理赏罚养老保险相关的转移接续题目,尽快成立起区域对接的养老金转移与折算法则,使劳动者可以在差异社会阶级中活动,而养老金权益不受丧失。详细操纵步伐是,在同一制度下应承农夫和城乡非正规就业职员(以城镇职工均匀人为为基数)按差异折扣费率缴费(如20%,33%,50%,67%,80%等),并按同样的折扣享受养老金报酬。镌汰他们在城乡之间、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之间活动的福利丧失。

三、尽快成立世界同一的社保电子平台。

建树世界社保信息共享平台,设立信息交互中心,成立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打点、公安、疆域资源和衡宇打点、税务、银行等部分和单元的信息共享机制,堵塞打点裂痕。保障社保转移的安详高效,确保农夫工养老保险活动性,规避手工操纵的风险,增进农夫工参保信念。以成立地市一级社会保险相关信息库为基本,慢慢实现社会相关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尽快研制和配置社会保险相关信息库及响应的打点制度,推进养老保险收集的信息化建树,为频仍变换就业单元的农夫工和机动就颐魅者成立、接续社会保险相关提供快捷精确的处事。

四、多措并举,进步参保率。

恰当低落农夫工参保门槛,收缩累计缴费年限,团结现实办理农夫工保费补缴题目;领取养老金思量蕴蓄的数额,“分段计发”。即在某个处所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就由谁人处所计发必然的养老金,最终由国度级社保包办机构归集发放;强化督管,严处种种加害农夫工权益征象,督促企业不绝进步农夫工参保率。(摘自民进中央在世界政协第十二届二次集会会议上的提案)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

引言本文通过对国有煤炭企业在养老保险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体系胡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希望推动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进而能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一、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当中管理机构的健全

结合国内外有关养老保险机构的建设经验,一般状况下需要从四个方面对管理机构予以设置。首先,决策协调机构。通常状况下此种机构需要相关政府予以充任,通过本机构,将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向立法机构予以提出,并最终达到立法依据的形成,并且对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其在具体职能上主要是辅助相关立法部门,对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有效完成,此部门还对相关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予以负责,安排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通过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其中所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更加深层次的决策和审议,并且还把国有煤炭企业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像是有效融合起来,对工作质量及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其次,业务执行机构的建立。对于执行机构来讲其在具体的任务方面主要是执行相关单位所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它在具体的职能方面具有综合性,而其主要的职能是对各个部门所下达的政策进行落实和执行,而在具体的工作运行当中,需要征集社会保险各种费用,通过实施相应的项目核算及开发工作,达到对整个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的目的。再次,资金运作机构的建立。在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资金运作机构进行建立完善,根据基金相关模式,对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独立运行,可以设置具有独立性的专项基金公司,保证养老基金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达到按时到位的目的,达到对养老基金综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目的,促使养老金的顺利实施得到有效保证。最后,监察监督机构。针对国有煤炭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讲,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才能促使其效果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发挥。

二、明确国有煤炭企业各个机构当中的组织结构及职能

国有煤炭企业在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其中所存在的各个机构的组织结构及职能状况进行详细明确,针对国有煤炭企业征收养老金方面,需要选择那些具有专门的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实施系统负责,针对资金征收来讲,主要由相关的国有银行对其实施相应的托管经营。然而由于养老保险在具体的组织机构方面,存在比较混乱的状况,并且其在具体的管理模式上也比较落后,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产生直接性影响,与此同时,多我国国有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造成严重的影响。另外,还要对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易产生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杜绝,比如在国有煤炭企业当中所存在的投资效率过低、资金挪用以及征收工作不顺利等状况。从当前的国有煤炭企业在养老保险具体改革和发展当中可以看出,针对其所所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需要对相关的养老保险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详细明确,并在对机构职责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状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养老基金投资、征收及分配体系,实现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的规范化运转,促使企业广大员工所具有的根本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协作与分工相结合的社会化管理网络的建立

通过社会化管理网络的建立,能够将煤炭企业养老保险的各项事务,实现协调配合及合理分工的目的,对于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创新,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煤炭企业在具体的改革发展过程中,需要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竞争机制,实现对国有煤炭企业养老金投资效率不断提升的目的。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未来发展过程中,要善于对资本市场机制予以充分借鉴,促进养老保险资金方面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促使资本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实现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过程中,在具体的事务处理上课委托多加信托机构予以实施,实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针对保险养老基金,还需要对其进行投资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可根据相关信托机构所存在的经营业绩,对其实施合理的评价工作,实现综合投资管理机构信用等级的形成,与此同时,还应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角度予以考量,建立更为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信托机构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促使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更为合理,并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比较完成投资决策能力的管理体系,对相关投资风险予以分散,对于实现养老资金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有煤炭企业在具体投资过程中,还要善于将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相结合,促使投资模式更为合理化,其对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相关养老保险制度及措施,受到重视程度日益加深,特别是国有煤炭企业,对其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和创新,对其可持续发展及效益提升均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3)

201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良到底改了什么?

胡晓义:如实、实时的缴费是对本身好处的最好保障

国务院消息办公室定于2015年1月19日(礼拜一)上午10时在国务院消息办消息宣布厅进行消息宣布会,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先容构造奇迹单元养老保险制度改良有关环境,并答记者问。

[胡晓义]由于除了宏观的政策思索之外,对付每个人来讲会体谅到本身的亲自好处,会从亲自感觉来评价养老制度改良。我先说宏观,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良到底改了什么?

第一,改了一个制度模式。

原本的制度模式是怎么布置的?单元保障模式。单元本身管本身的退休职员,此刻酿成了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布置。每个单元不管人多人少,都凭证同样尺度交钱,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付出退休职员报酬。这样单元退休供养比不服衡就被分手掉了,这是改良,就是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改了报酬确定机制可能叫做养老金的计发步伐。

原本的计发步伐是参照两个身分,一个是以退休前一个月的人为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事变年限分档,35年,虽然分档有甜头,但这个较量粗。假如在一个十年段,21年和29年没有区别,31年和34年没有区别。而改良后这个机制变了,是凭证缴费年限和缴费的人为来计较的。以是浮现了一个导向,缴费越长必定报酬越高,缴费程度越高,报酬越高。尚有一个技能上的.转变,就是细化到每一年乃至每个月的缴费,从而浮现了一个事恋职员整个职业生活的劳动孝顺,这是很大的机制变革。

到底哪个高哪个低?详细到每个人会很是过细,要凭证文件划定,凭证本身的详细环境计较,长短常专业性的事变。从政策计划上思量,显然我们但遭锸扬后各人的报酬程度不低落,并且能跟着经济成长不绝的有所晋升,这是政策思量的基点。从这个基点出发,至少我有这样的信念,对绝大大都人来讲,假如不是极非凡环境,报酬程度城市有所增进,至少是不低落。虽然环境过于伟大,也很难说每一个人的环境怎么样,以是尚有过渡期的法子,过渡期内实施原本的计发步伐和此刻的计发步伐比照,保低限高,可以保障报酬程度总体不低落。总体上我们是这样思量和布置的。这也提醒各人一个信息,既然政策这样计划,就要起劲缴费、如实缴费。坦白地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现实运行中,确实有一些企业和个人有这样那样的设法,认为我缴费,实际的收益少了,即期的收入少了,以是想方设法的规避缴费可能低落缴费基数,现实上这是对本身恒久和将来好处的侵害,各人必然要明晰这一点。以是如实、实时的缴费,是对本身好处的最好保障。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4)

2014深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情况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农民工在深可领取养老保险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不漏。国家这一新政策如何在深圳“落地”?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深圳两大群体受益

据了解,深圳将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新政惠及两大群体:一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二是劳务工群体。尤其是在深劳务工是受益最大的群体,目前深圳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中劳务工超过650万人,他们在深工作期间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回老家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新政实施后两种养老保险可以衔接,符合条件的将来可在深圳退休领取养老金。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权益可延续累加

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让老百姓享受到哪些好处?据了解,在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之前,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是各自封闭的一套制度。按照国家的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待遇。劳务工从农村到城市打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回到老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以前由于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没有衔接办法,如果劳务工在城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够15年,很可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钱就白缴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政策出台实施之后,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就是说,每个参保人,不论其户籍和身份,都有平等养老保障的权利。参保的劳动者和居民,无论参保身份怎么变,也无论其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要为其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在各种转移、衔接中,都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已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累加,做到不断、不漏。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5)

浅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受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2001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主管划归劳动保障部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清理、整顿”,陷入停顿不前的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来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例如:该制度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缺乏互济性;养老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单

一、运营层次低、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缴费水平偏低,大多数农民选择2-4元/月的投保标准,难以满足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领取保险金的年龄缺乏灵活性;该制度保富不保穷,保少不保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混乱,出现了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保险基金的情况等等。笔者试图从社会学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试图探求该项制度停滞不前的深层原因。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一切社会政策都是为经济政策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配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能让位于或偏移于效率优先的理念。因此,面对我国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在这种价值理念支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例如,该制度“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条原则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养老需求

形成悖论,未来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变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我国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例如,该制度“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原则”与社会变迁事实不相符。现在,农民务工、经商不再仅仅局限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一部分农民已经进入大城市务工、经商并且站稳了脚跟,成为“准城市人”,他们不可能回到其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而该养老保险却要求农村各类人员实行一体化原则,势必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阻碍了、抑制了部分务工、经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在其关于社会变迁的理论中强调,文化(一个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特别不易发生变化,与社会结构变迁相适应。我国农民应具备“享有社会保障是自己应有的权利”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孝文化”和“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农民心中,他们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在他们看来,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养儿防老”才是最为可靠的选择。因此,从“养儿防老”到“公民权利”的转变仍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亚文化圈内,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这就使得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缺乏主动性。再加上基层工作人员对该制度认识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当,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抵制现象,有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参加,有的即便参加了绝大多数农民也只投了最低档次的保费,不能满足其养老需求,从而使一项很好的满足农民养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层得不到很好的实行。

从以上社会学角度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价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变迁,这就造成了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和农民对其接受缺乏主动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以往曾经反复讨论过的 问题:中国农村现阶段到底要不要搞社会养老保险?如果要搞是继续现行的制度还是寻求其它的办法?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从社会道义和社会现状出发都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因此,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要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类型的保障。对于这一点,不会有不同的看法。关键是如何分类实施,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类人群。

(一)分类实施的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农民工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启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对于已经在城市生活较长时间(5年及5年以上)、就业稳定的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考虑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对企业吸纳农民工积极性的影响,在实行此项养老保险时,应该允许企业根据农民工的工作年限进行缴费。工作年限短、缴纳费用低,工作年限长、缴纳费用高,但企业缴费费率(含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最高不得高于20%,个人缴费不得超过8%。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务工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他们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交费达到一定年限后获得养老保险金。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除了学者和专家提出的通过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进行融资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但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人民日报》披露,一些西部地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这仅有的补偿转化为养老保障基金是不现实的,对于建立养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车薪。因此,国家在今后应该提高征地补偿,从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笔资金用来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认为谁的土地被征用谁得益的话,这样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应该为全体农民甚至全体城乡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2.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要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手段,人的生存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不能仅仅把经济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变观念和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能主动接受。3.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4.继续倡导和推行家庭养老。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需要二个过程,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家庭养老继续发挥作用,为农民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参考文献]

[1]郑连元,郇良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融合是我国实行全面养老的起点》,《湖南职业工业学院学报》,2002(3).[2]巫俏冰.《社会政策研究的过程视角--以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例》,《社会学研究》,2002(1).[3]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4]王思斌.《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北京大学学报》,2003(6)[5]DavidPopence.《社会学》(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8)[6]杨团.《社会政策研究范式的演化及其对我们的启示》,社会政策网.[7]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2(10).[8] 樊小钢.《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业经济问题,2003.[9] 姜长云.《农村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比较》,2002(1).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6)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如何进行转换?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xx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基本养老金待遇

1997年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1997年前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xx]

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

待遇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20xx年调整比例是60%,20xx年是80%,20xx年是100%。

统筹层次

从长远看,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是,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养老保险基金跨省调剂困难,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因此,统筹层次比较低,20xx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不高,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而且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允许退还外来务工人员所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养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养老保险制度名存实亡。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7)

浙江2014修改养老保险制度

从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获悉,浙江省当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成立同一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进步缴费津贴尺度等5方面内容。

浙江省是世界率先成立城乡同一的住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之一,制止2013年底,全省参保职员总数到达1356万人,参保率达95%以上,个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77万人。

此次调解完美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浙江原有制度政策框架系统稳固的基本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当局缴费津贴、报酬领取前提、小我私人账户担任、制度内和制度间跟尾转移等方面与国度政策举办了跟尾,同时还对浙江省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贴金和其他保障报酬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美。

《意见》最明明的改变之处,是增设了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把小我私人缴费档次,同一调解为2000元共12个档次,与国度划定相同等。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认真人暗示,这一改变让城乡住民有了划一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手段的住民提供了更多选择。

其次,《意见》还进步了缴费津贴尺度,浮现了“多缴多补”的鼓励政策。按划定,处所当局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津贴尺度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津贴尺度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与此同时,浙江此次调解了小我私人账户余额担任政策。《意见》划定,参保人衰亡后,其小我私人账户资金中,当局缴费津贴也可依法担任。

浙江省从2010年起就已成立了丧葬补贴金制度,享受范畴为报酬领取职员。本次调解,《意见》明晰将享受范畴扩大到全部参保职员。

最后,《意见》还进一步明晰了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跟尾原则,类型了制度内转移接续步伐,并勉励各地起劲试探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夫根基糊口保障制度跟尾并轨。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8)

背景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起因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发展

经过几年的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已由1997年末的8671万人增加到2001年末的10802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数由2533万人增加到3381万人,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也由430元增加到556 元。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中国政府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1998年至2001年,仅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就达861亿元。目前,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2001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8%。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仍实行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

1991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

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计算养老保险的计提基数

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水平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缴纳养老保险的程序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我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

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求,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建立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是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劳动者个人基于自身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养老保险方式。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不降低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适当控制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从而维系一个能健康运行、长远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9)

2009年6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起,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6月24日,这是一个值得亿万农民记住和纪念的日子。这一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自此,我国亿万农民翘首以盼的社会养老保险大船,在沉寂了十数年以后,又开始了崭新的启航。

千百年来,我国农民养老靠的是家庭互助,养儿防老几乎成为农民的唯一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率先建立,覆盖面得到迅速扩大,成为城镇居民养老的主体性制度。1991年,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制度模式是农民个人缴纳养老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式个人账户积累。到1998年底,全国有2123个县、65%的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参加人数达到8025万人。之后,这项制度从徘徊阶段到停滞不前,再到有所萎缩,制度前景堪忧。农民养老保险该怎么破冰前行,引起了社会广泛思考和农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农民养老问题对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讲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事情,庞大的农民集体是支付能力极差的集体,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有效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在于农民有没有支付能力。第一类,在家乡务农的农民:他们收入较低、经济拮据。收入少,使得农民 “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收入大大低于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正常的生活已经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第二类,外出务工的农民:他们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1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和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另外,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应付城市生活已经很费力,再让他们支付养老保险的费用更是难上加难。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新农保要求建立个人账户,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新农保基金的来源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国家已经原则上启动了新型农村保险制度,要使这项制度得到稳步的实施,要求政府从不同的方面开展行之有效的探索。

首先,出台有关强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确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人大常委会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到依法执行,加大惩罚力度,对危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理。

其次,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分门别类的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另外,在设定最低保障的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人多交保费,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最后,规范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内审,特别是乡镇新农保所的财务管理内审。要从原始凭证取得的合法性、账簿报表的准确及时性、财务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入手,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为整个农保工作的顺利发展打下扎实、良好的基础。保证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在政策上要给予适应倾斜,力求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要做到两不投放,即风险性投资不能投放,风险大的地方性机构不能存放;同时利率达不到增值要求不投入,督促将活期存款及时转为定期存款;要做好各种应收利息的全额归入基金账户的审查工作,防止贪污或挪作他用。严格养老金、退休金发放过程中的内审。首先要严格审查养老金、退保金发放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杜绝乡镇、村截留或挪用现象发生。其次,对享受社会保险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经常性审查,防止非法领取养老金和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再是审查养老金的发放是否做到发放金额、发放明细表、养老金领取证三统一,杜绝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的资金流失。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0)

城乡养老保险跟尾政策怎么样?哪些人合用于城乡养老保险跟尾政策?什么时辰治理跟尾手续?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的措施怎么样?下面为您具体先容关于2014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政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于2014年7月1日起实验。

一、城乡养老保险跟尾政策的合用职员

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必要治理跟尾手续的职员。已经凭证国度划定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再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跟尾时点

按照划定,参保职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数时治理跟尾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必要举办跟尾。(实习报告网 SXw9.COM)

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跟尾前提

1、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职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迟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敷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待到达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划定的领取前提时,凭证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

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的治理措施:

参保职员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时,按下列措施治理:

(一)由参保职员本人向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跟尾的书面申请。

(二)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受理并考核参保职员书面申请,对切合本步伐划定前提的,在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发出接洽函,并提供相干信息;对不切合本步伐划定前提的,向申请人作出声名。

(三)参保职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在接到接洽函的15个事变日内,完成制度跟尾的参保缴费信息转达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事变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环境实时关照申请人。

五、参保职员权益累计的计较

依据《暂行步伐》,参保职员无论怎样活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都将转出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职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同等,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六、参保职员一再缴费的清退

据表明,思量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报酬程度较高,为更好掩护参保职员的权益,《暂行步伐》划定,对一再参保缴费时段,保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调养老保险一再时段的缴费。由于一再缴费信息只有在治理制度跟尾手续时才气发明,以是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报酬,只退还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一再缴费时段响应个人缴费和集团补贴本金,当局津贴、利钱部门与个人账户金额归并计较。

七、参保职员一再领取报酬的追回

按照划定,参保职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由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地社保机构认真终止其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审定一再领取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金额,关照参保职员退还。参保职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当局津贴)退还本人。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1)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8]22号1998年6月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统一制度之前各市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尽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重点加快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

三、1998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基金调剂机制。同时,原经国务院批准的11个行业组织统筹的企业,直接纳入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厅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统一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4%,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要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费率),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市地企业费率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需制订降低费率的具体方案,并附测算资料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目前企业费率未超过20%,但今后调整费率时需超过20%的,亦应照此程序审批。

各地要随着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努力实现统筹工作的规范化,应尽快改按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一个基数缴费。此项工作最迟要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具体征缴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商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个别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较高的市地,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设立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1.4%计算。近几年内退休的人员,

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仍低于老办法的,可另加调节金予以解决。设立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下发。

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加上基础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的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破产企业职工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提前退休,仅限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各地均不得自行开口子,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2)

篇一:论述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论述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含义: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二)养老保险筹资模式:1.现收现付制,是指当期的缴款提供保险金的制度,即当年在职一代的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全部用来支付已退休一代的养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结余。这一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实行代际再分配可以较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二是积累较少,避免了积累制下管理基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管理成本高,保值增值压力大等。此模式的缺点在于只考虑短期收支平衡,当老龄化严重时,在职一代的缴费压力会比较大,缴费负担重时会出现少缴欠缴拒缴的情况。收不抵支时需要财政补贴,情况严重时会给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2.完全基金制,是用过去积累的缴款所挣取的利息收入提供保险金的制度,即职工个人和企业将资金存入职工在专门机构的个人账户中,职工退休以后,提取个人账户中缴纳总额和增值资金来维持自己的养老开支。这一模式的优缺点与现收现付制刚好相反。它可以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冲击,还可以激励在职人员多缴费储蓄养老金,也不会给财政带来养老负担。其缺点也很明显,注重效率时忽视社会公平,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没有保障。数目庞大的储蓄资金会面临利率,通货膨胀,经济波动等管理风险。新加坡就是这一模式的现实例证。3.部分基金制,该制度是现收现付制和完全基金制的折中,社会保障税的一部分用来支付当期接受者的保险金,剩余部分投资于政府管理的基金,该基金用于支付将来的保险金。希望能综合两种制度的优点,既注重效率,鼓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做积累,又兼顾公平,体现共济性;人口结构老化时,退休人员有一部分积累,能给政府和下一代减轻养老支付压力,同时积累的基金与完全积累制下积累的基金相比较少,部分减少了管理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

(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制度。统账结合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简称,即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共同组成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账户的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这一模式在我国有其独特的优点:第一,注重效率的同时可以兼顾公平。第二,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第三,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和风险。第四,可以妥善解决转制成本的问题。第五,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这一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这一模式要求在若干年后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可以自行缓解,养老金收不抵支的部分能逐年减少甚至消除。如果人口老龄化危机不可逆转,养老金收支状况持续恶化,那么储备养老金将无力挽救危局,这一模式将会破产。第二,这一模式要求储备养老金有充足的来源,足够支撑这一模式正常运行直到养老金收支状况自行改善。如果储备金积累不足,这一模式也将陷入危局。

(四)现行养老保险改革建议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采取多种措施,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的一项制度。当前,国家开始试点实施的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从理论上会在几年之内将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提高一倍以上,但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为重要的是,不仅要重视覆盖面,还要重视受益质量。为此,针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重点解决新农保和新城保难以覆盖的灵活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民工的参保问题,对于这部分人群还要考虑其缴费承受能力。

二是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意识。要利用电视专题、广播电台、张贴标语、咨询服务等,大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氛围。三是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力度。对已经参保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加强刚性制约,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效能,实行综合治理,对不履行社保义务的企业和工商户实行制约。

提高统筹级次,增强基金的社会互济功能

首先,鉴于农民工人数众多,流动性强,且国家财力有限,农民工仍有土地保障,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宜采取完全基金制。其次,对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养老保险提升为省级统筹,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全国统一的重要一步。第二步则将其提升为全国统筹,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而可行的方式。最后,对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可先采取市县级统筹,逐步提升为省级统筹,最后达到全国统筹。

解决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国家在解决隐性债务方面,已经做了基础性工作,那就是成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集中掌管由国家财政划拨援助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以及国有股份公司上市减持之股份。但决不能增加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因为我国公民收入尚属较低水平,而其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已经很高了。除以上国家财政补偿和划拨国有股减持解决隐性债务的方法之外,可以采取发行特别国债的办法,由养老基金持有该笔资金用于抵冲隐性债务欠债,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将来由基金结余及增值收益再还清特别国债。在我国就业高峰期逐步消退之后,也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这样基金少支付、多积累,也可解决部分隐性债务。

推进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随着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应该采取灵活又不失稳妥的投资策略,把死的这部分资金投入运营,以应对通货膨胀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是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着眼于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10];二是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应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允许其购买优质上市公司的企业债券、认购公募基金以及进入股票市场直接进行投资。鉴于养老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和救命钱,因此,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可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途径,考虑借助各家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专业性公司的优势,具体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公司,直接证券市场投资。这些机构的运营监管,可考虑由人社部、证监会等联合监管。

总之,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完善任务复杂艰巨,但这是我们应对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绕不过去的槛。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治国理念的越来越人性化,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约束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和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必将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篇二: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一)个人账户制度设计欠合理,既不够公平,也缺乏效率

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设计欠合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效率与公平未能有效结合。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指统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所缴的基金的结合)的个人账户制度在结构上欠合理,即个人账户“统账”不分,不能体现个人账户的法律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制定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企业和个人本是三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个人账户中的“统账”不分既不能理顺职工个人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能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来讲,企业按比例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个人账户应属于个人基金,是一种私人财产,这两种基金应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淆。可是,目前,个人缴费比例是 5%,而个人账户的建账(或提取)比例为11%(即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个人账户增加了6个百分点,而社会统筹账户少收6个百分点。可见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一个正规的个人账户,而是一个公私混合账户,这里的“个人”就有一点名不符实。2.按照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的结果是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单位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形成的个人账户不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而且,一旦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在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记足个人账户时,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企业和政府就成了被告,形成被动的局面。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全额缴费与企业欠缴(即由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核算,所欠缴部分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基金并不清楚)在记账上是一个样(即都按11%比例记账),从而形成了企业多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在计算职工待遇上不受影响。因为,现行政策没有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扣职工个人账户的严格规定。这造成了吃社会统筹的“大锅饭”的现象。3.从目前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看,无论企业多缴费还是职工个人多缴费,按政策规定账户规模都为1l%,不能扩大,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不愿意多缴费,尤其是个人。实际上,个人账户只是计算待遇的一种方法,且目前为“空账”,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资本账户,这就会导致企业与职工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基金征缴。

(二)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设计不够合理,既损害了公平,也损害了效率

首先是制度分割,覆盖面窄。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系统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 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1)基本政策不统一,包括实施范围、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缴费比例。(2)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只处在社会统筹阶段,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还没有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人员流动频繁,而基金无法转移。(3)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不一致,养老金调整也不一样。(4)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退休审批权在人事部门,而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在社会保障部门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高,待遇不统一等现象。部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仍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功能,存在着制度起点上的不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其次,上述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出的三种不同的退休计发办法,以及在原行业企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与计发比例不配套,即工资基数按新的工资结构,而计发比例按老的办法(国发104号)等,由此,造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悬殊过大。具体地说,它引起了“五个差别”:(1)离休和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2)在机关退休和在企业退休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3)先退休和后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4)在效益好的企业退休和在效益差的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5)在行业企业退休和在地方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而且,这些差别并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待遇上的差别使退休人员相互之间心理不平衡,从而造成制度的公平性不够,最终导致制度效率受损。

(三)养老保险税(费)率、社会平均工资差别大,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也影响基金收支平衡

首先,税(费)不统一,社会统筹的基础平台扭曲。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因在不同省份,同一城市的企业因在不同社保统筹管理体制下参保,其缴纳的费率各不相同(在16~30%之间不等),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在建立个人账户的起步阶段,个人费率也不统一。在账户11%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少缴多缴在计算待遇上一个样,从而导致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职工的不公平。

其次,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也不够科学。目前,社会平均工资的确定是各个社保管理机构以各省、市、县统计部门提供当地本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行确定的,这样,在同一城市里的企业,因在不同的管理体制下参保,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来源不同,社会平均工资也不同,从而使企业与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及其退休待遇水平均不一样。

以上这些差别不仅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心理不平衡,挫伤了企业与职工的缴费积极性,是保险基金收支难以平衡原因之一,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四)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长期目标与近期需要相脱节

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养老金实际替代率水平远超过当初制度设计时的60%的替代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难以实现。其原因有二:

第一,部分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老待遇由三块组成:(1)基础养老金,即按职工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发(职工退休前一般工资都比较高,打折比例也高,多数人员按90~95%.有的达到了100%,因此基础养老金比较高):(2)津贴与补贴,即各种生活补贴和福利性补贴;(3)调整养老金。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的原因:一是基数高,即在计发工资基数上,把岗位技能工资(各行业岗位技能工资水平都不一样,有的企业把职工在职期间的活工资部分带人了退休)作为退休费计发的基数;二是统筹项目繁多。一些福利性的项目如洗理、书报费等都纳入了退休金之中。三是待遇调整幅度大。1994—1999年期间,年年增调,上调幅度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年增长水平只有7~8%,而养老金增调一般按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原行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之间的待遇调整水平差别大。有的增调高,有的增调低,有的年年调整,有的并非年年调整。总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做到有效衔接。第二,部分行业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在过渡期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亦高。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指数(所谓指数是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比)的方法不合理。行业企业职工1996—1999年的缴费工资是按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的,而计算指数时用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这样分子大,分母小,得出的指数就高。国家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这一规定就意味着指数不能超过3.0.但是有些地方在出台《并轨方案》时,规定按地方历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指数,而对指数又不进行封顶和保底(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参保人员历年平均指数高达10;有的只有0.1,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封顶目标3.0、最低保底目标0.6相差甚远),忽视指数在计算待遇中的重要作用,于是,就出现了过渡性养老金“暴发户”现象。对此,我们可以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来分析。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上月社平工资×1.2%缴费系数x指数x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由此可知,缴费年限短,计算平均指数就高,如果指数不封顶,视同缴费的年限长,那么,退休金会高得离谱。如1999—2000年民航系统的飞行人员退休时,其指数均在8左右,按新的办法计算,其月养老金均为2000元左右。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上述因政策缺乏效率,且政策过渡没有作有效衔接,以及操作管理过程不规范等,使过渡期内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普遍有所提高,有的甚至出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高于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倒挂现象,使养老金替代水平近期需要与长期目标相脱节。但是,笔者做过预测,如按照新的计算方法,过渡期结束后办理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将大幅度下降,有些企业已经看到了这一发展趋势,于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即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从表l中的数据情况看,目前替代率高似乎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5~50%的水平,这不仅严重影响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亦不相适应。高替代率除违背了公平性原则和制约了国家的竞争力外,还有其他危害:(1)提前退休膨胀;(2)企业逃税或逃费;(3)在缴费率和替代率都较高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愿或无力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使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发展空间,导致“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呈现“跛足”局面。

(五)管理体制不顺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

1.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与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均明确提出了这一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样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体系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只是国有企业改革,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单位都在进行改革,这就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虽然中央10号文件和国务院28号文件对社保机构管理体制问题分别作出了“实行系统管理”和“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表述,但由于种种原因,垂直管理体系没建立起来。管理体制不顺不仅严重影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而且,对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的责任不够明晰。特别是在基金的管理上,从1998年以来,为了解决养老金的拖欠问题,中央财政多次以借款或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地方政府,但许多地方政府把向中央要求资金支持作为解决本地区资金不足的重要渠道,好像确保发放 的责任在中央。在 1999年补拖欠的过程中,由于中央财政分配不均,还引起一些**,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负面影响。有些地方甚至虚报养老基金缺口,以此骗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4.管理权过于集中。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是养老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也是养老基金管理的主体,还是养老金发放的主体。特别是省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行政管理职能和基金业务管理于一身,即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行政管理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致使养老保险费收缴漏洞多,不能足额收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管理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必然会失去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既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又影响工作效率。5.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上没能真正与企业经营分开,企业仍代为管理养老保险有关业务。这种管理方式的危害是:一不利于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社会化管理,二不利养老基金的 篇三: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文章简要对比了国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侧重比较了中美保险制度的差异。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养老保险 中美制度对比 制度改革成就 现存问题 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养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和国外各种保险制度比较,更能发现我国保险制度的缺陷,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尽管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五花八门,但几乎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所构成,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具有成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一比较,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会提供一些借鉴。

从制度特点来看,国外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储蓄积累型等。目前,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前苏联、东欧诸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国家保险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则实施储蓄积累模式。这些模式在具体设计上各有特点,以下对它们进行简要的比较。

(一)资金来源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

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17.7%)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

(二)给付水平从计算基数的对比看,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从替代率标准的对比看,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三)支付条件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一是退休年龄,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缴费年限,即缴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如10年、20年等,各国规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参保人须达到规定年龄,并符合居住国所规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领取养老金。这四个条件不一定要同时具备,有些国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几项即可。

西方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制度相对成熟,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而美国的保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通过中美制度的比较,对我国保险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也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制度的不足。

(一)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方面的比较在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美国的养老保险是综合传统型、福利国家型等多模式的特点,经过近70 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形成的,而且带有非常发达、独特的市场经济特色。目前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并随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动而每年调 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则是一种部分积累制,包括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作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国家每年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及物价指数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比较美国 2004 年,雇员缴纳养老、遗属、残疾保险的费率为本人工薪收入的 6.2%,其雇主也按相同数额为其缴纳费用。自雇者则同时为自己缴纳雇主和雇员两部分。一般地,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随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自动提高。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基于获得社会保障分的多少。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以支定收”的原理设计,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模式。现在的养老保险参保人除了为自己今后养老缴纳费用外,还要负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因此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甚至比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还要高。但可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并不多,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矛盾尖锐。

(三)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 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5 岁 4 个月,以后每过1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 2 个月,直到 2014 年,出生于 1959 年及以后者,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 67 岁为止。被保险者也可以选择在 62 岁提前退休但获得相应减少的待遇。而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 60 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 55 岁、女 45 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 50 岁、女 45 岁。

通过比较发现,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成熟。与美国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以下不足:①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②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高;③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较少;④退休年龄较低;⑤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⑥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即抚养比下降过快等。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基于“有限福利”的基本理念,逐步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等三层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辅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改善制度的内部状况。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投入规模持续增长,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制度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逐步建立了多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覆盖人群不断增多。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0万人,其中在职人员16597万人,离退休人员5293万人。在农村地区,主要是民政部1992年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从今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召开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正式启动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制度2009年覆盖10%左右的县,2020年之前覆盖所有农村适龄居民。根据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都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新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是以社会保险与老年福利津贴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必将促进老年保障制度的快速发展(二)、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1953年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改革实践阶段(1978-1990)80初期,进行养老费用生活统筹,恢复养老保险的调剂职能,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克服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个规定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将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而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

业职工。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第一次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2、探索与实践阶段(1991-现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在制度的运行机制、制度模式方面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探索(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老企业的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金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新建立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不仅使企业之间不能在相同的起点上竞争,而且缺乏竞争力的老企业已无力支付众多退休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导致企业劳保个人开不出工资,上访告状频频。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金由市县起步、向省级过渡、最后实现全国统筹的资原则筹。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单一的,责任完全有国家和企业负担,为改变其弊端,1991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3)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已不适应,1993年10月,劳工部颁布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待遇确定与支付比例上作了进一步的改革,改革后的养老金分两部分: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4)、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养老保险社会化表示在由于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管理基金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有退休人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发放,到2001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基本上全部由银行发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就

2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在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吸取国际经验教训,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我国社会发展中最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 ,但我国仍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3)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4)

具体问题如下:

1、缴费基数的几个档次怎么分的?

2、缴费的比例是个人8%,单位22%,哪些是进入个人账户的?

3、退休年龄国家在变化,现在规定的是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

4、缴满15年,并到退休年龄,分两部分领取,一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个月(还是140个月,这个数据的变动不是很清楚)?

5、规定合理吗?(这个问题很有争议,希望了解这方知识的专家介绍一些国外比较好的解决办法,虽然知道国家不会为之所动,但是自己还是希望多了解一些)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5)

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缴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4、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推动社会和谐,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6)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7)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解读

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应予关注:

1、本决定实施前(2014年10月1日)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解读:

在2014年10月1日已经退休的人员,社保机构将按照退休人员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来核定进入社保时的养老金标准,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社保机构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避免了以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退休工资大幅度减少的问题

在2014年10月1日已经离休人员仍按照现行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今后是否按照社保机构的规定调整相关待遇有待关注。

2、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解读: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三条规定由于《社会保险法》在2011年7月1日实施,在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需要人社部做出明确解释。

如果要执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只能以2011年7月1日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任一险种为标准,否则这一规定无法实施。

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解读:

过渡性养老金如何制定将关系到这一时段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的待遇是否会降低,同时也要考虑到与企业同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待遇上可能存在的差距,这一规定将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希望人社部能够考虑长期发展的方向,综合考虑一个全民养老金标准一体化的方案。

4、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解读:

本决定促成了职业年金设立的依据,而企业年金的普及确十分困难,除了大中型国有、外资企业外,有的企业社会保险的缴纳都难以为继。

希望职业年金的确定为下一步企业年金的普及作铺垫,各级政府要为企业年金的普及做一定的投入,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养老待遇上不会出现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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