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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培训课件(经典十三篇)

2026-01-31 增值税培训课件

❈ 增值税培训课件 ❈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计算房地产企业销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房地产企业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其他一般企业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税率)×税率%

房地产企业的销项税额与其他一般企业计算的销项税额不一致,差额部分为扣减的土地价款部分所包含的销项税额。

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当期销售额×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三、房地产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在一般计税办法下,增值税的销售额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销售收入在数额上并不相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售一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10万,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假定已达到清算条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增值税销售额=(1110-400)/1.11=639.64万元

销项税额=(1110-400)/1.11×11%=70.36万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1110-70.36=1039.64万

增值税销售额为639.64万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为1039.64万元,二者相差:400万元即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额越多,税率越高。此外对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据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1)控制增值额的方法有减少收入、增加成本。例如将装修收入从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通过折扣方式适当地降低商品房的价格。这样在加快销售资金回笼的同时,降低了增值额,使企业少缴或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效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通过对开发成本的研究,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一些投资,例如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等,这样既增加了开发成本和可扣除项目的金额,同时又能使整个在建项目的环境更加优美,配套更加完善,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的建设。

【例】A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住宅可售面积100000平方米,全部都是普通住宅。销售均价为3500元,预计销售总收入为35000万元,缴纳的营业税为1750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75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和开发成本为20800万元。

方案一:直接按现状开发销售。其中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0800×(1+10%+20%)+1750+175=28965,增值额为35000-28965=6035,增值率为20.8%,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035×30%=1810.5万元。

方案二:在小区中心花园建设一个喷泉,美化绿化整个小区,在靠近马路的地方建隔音带,追加固林绿化方面的投资300万元,则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0800+300)×(1+10%+20%)+1750+175=29355,增值额为35000-29355=5645,增值率为19.2%,正好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投资了300万对小区进行绿化,提高了小区的配套设施和商品房质量,同时少缴了1810.5万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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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企业的会计处理有何变化呢?

先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假设本月取得了10笔销售收入,含税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这样全月收入19200元,小于含税月销售额20600元(不含税即为20000元)。以第一笔业务为例:(假设收取的是“银行存款”)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95

其他会计分录参照编制。

这样算下来,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为559.22元(19200÷1.03×3%)。

正常情况下,在下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需要将559.22元申报纳税。到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59.22

贷:银行存款

559.22 假设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现在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了。因此在这个月底,就可以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可以为“补贴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59.22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559.22

请注意:会计处理时,不能不按规定计提应交增值税,因为我们销售的货物或劳务、提供的服务,并不是法定免税的。

再谈营业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有3%、5%,我们在此假设某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5%。

假设本月取得了10笔营业税应税收入,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这样全月收入19200元,小于月营业额20000元。(假设取得的都是“银行存款”)取得第一笔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 以后几笔业务参照此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营业税纳税人是到月末统计出月销售额(如果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税率,需要分别统计核算),然后再计算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假设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0 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下个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0

贷:银行存款

960 现在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了。因此在这个月底,就可以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可以为“补贴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960 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请注意:营业税纳税人会计处理时,不能不按规定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因为我们提供的营业税服务并不是法定免税的。

还有一点要注意: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计算的城建税、教育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增值税、营业税减免后,计提的相应金额也依法减免了,需要同时结转进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这部分补贴收入是需要并入“利润总额”的,作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确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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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单位________年xx-____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xxx元,销售成本xxxxxxxx元,销项税额xxxxxxxx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xxxxxxxx元,应缴增值税xxxxxxxx元,已交增值税xxxxxxxx元,期末留抵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多缴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存货xxxxxx元,税负率xx.xx%.我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能按期报税及申报纳税,能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无欠税现象。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无发票违章行为。发票存放点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盗等规定,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

根据以上情况,特向贵局申请退还我单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多缴增值税税款xxxxxx元。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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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标准住宅免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普通住宅标准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第026号)第五条规定掌握,即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对于上述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但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国家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开征时限之前免税规定

我国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住房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非普通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特殊经营行为免税

税法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自2006年3月2日起,停止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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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土地增值税筹划中的误区,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合理区分土地增值税的费用扣除与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运用"免税临界点最高定价系数",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筹划具体事项,以求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纳税风险。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探析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房地产行业土地成本的逐年提高及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长期性,房地产行业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降低成本就成为各个房地产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如何进行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成为房地产企业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结合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的几个要点进行分析,主要分为项目前期和后期两部分,项目前期主要指取得土地到项目首期开盘预售前,后期主要指项目开盘预售后到项目售罄完工。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

项目前期,要筹划的重点是二个“临界点”的判断,一是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的临界点,二是各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临界点。

一、普通住宅增值率20%临界点的筹划要点

1.1首先,需要明确普通标准住宅的范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第二,确定20%增值率临界点的售价。普通住宅增值率20%以下免税的规定,给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论提供了较大弹性空间,在项目规划指标基本确定,各项成本能够相对准确的得出预算数据后,如何计算项目达到20%增值率的售价,就成为前期筹划的关键。现就如何计算临界点售价,以及其理论上对售价制定的指导意义论述如下:设定项目普通标准住宅收入为变量R,可扣除成本为常数a,以增值额除以扣除额等于20%列方程式,求出当增值率达到20%临界点时,收入R与成本C的关系:(R-0.056R-1.3C)/(1.3C+0.056R)=20%解方程得:R=1.67238*C我们称此时的售价为“临界点售价”R0。

1.2数据表示,当价格是成本的1.67238倍时,普通住宅增值率达到20%,当普通住宅价格到达这一临界点时,继续提高售价,会产生增值额30%比例的税负,即(1.67238C-0.56*1.67238C-1.3C)*30%=0.08362C。但是,这并不代表售价不能高出20%的临界点售价,如果售价的提高能高于突破临界点产生的税负,仍是经济的。根据上述结论,可以进一步计算售价最少提升多少,才能大于突破临界点带来的税负,如前所述,20%的临界点售价R0为1.67238C,设在此基础上售价的增幅为R1,那么税负与售价增幅相等的表达式为:(R0-0.056R0-1.3C+R1-0.056R1)*30%=R1,(R-0.056R-1.3C)*30%+(R1-0.056R1)*30%=R1代入R=1.67238C(1.67238C-0.56*1.67238C-1.3C)*30%+(R1-0.056R1)*30%=R10.08362C+0.2832R1=R1得:R1=0.11666C我们称此时的售价增幅为“经济增幅”R1。综上所述,我们得到了二个表达售价(及售价增幅)和成本间的关系式:a、增值率达到20%临界点时,售价R0与成本C的关系:R0=1.67238*Cb、增值率达到20%临界点时,售价最少提升多少,才能经济:R1=0.11666C也就是说,假设发展成本是5000元/平米,20%增值率的临界点售价是1.67238*5000=8362元/平米,如果突破这一售价,则至少应将售价提升0.11946*5000=597,即提升至8959元/平米,才是经济的。

1.3第三,临界点售价对税收筹划实务的指导意义。如第二条所述。普通住宅增值率20%以下免税的规定给项目的税收筹划留下空间,特别是兼有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且普通住宅增值率恰好在20%左右(上下浮动3%-5%)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无论是前期税务筹划,还是后期清算中与中介机构的沟通调整,都是极具操作性的。销售价格制定方面,临界点售价R0和经济增幅R1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但是他们的计算依据来源于预算成本,预算数据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变动因素,另外,预算阶段普通住宅与其他物业各项成本的分摊方式,在最后清算时也存在被调整的可能,因此,应充分考虑预算与实际的差异,为临界点售价留出3-5%的浮动空间。成本安排方面,把普通标准住宅的预算成本作为一个固定数值,而把售价作为自由变量,然而,售价并不是随意决定的,要受到项目所在区域、行业市场、产品档次以及盈利期望等多种因素制约,因此,售价一般会被限定在一个较小的变动区间,既然如此,是否可以把售价作为固定值,而把成本作为变量,对成本作出一定安排,而把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呢?如前所述,对于兼有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的开发项目,笔者认为成本的操作空间还是很大的,比如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提高承包商普通住宅的建造单价,而压低其他物业建造单价,使得普通住宅的预测增值率降至20%以下,既节约了税金,又不给承包商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根据计算,增值率达到20%临界点时,售价R0与成本C的关系:R0=1.67238*C可以轻易反算出C=0.598R0,也就是说,如果项目预计售价是8000元/平,临界点成本(折可售单价)是4784元/平,如果预算成本是5000元/平,可以通过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间的成本转移,减少普通住宅216元/平的单方成本,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样,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留出3-5%的浮动空间。

二、各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临界点

以上论述了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达到20%这一临界点时,售价和成本的数值关系,并阐述了其对税务筹划实务的指导意义,那么土地增值税各级超率累进税率临界点上收入和成本的数值关系是多少,是否能利用于税务的筹划呢?笔者先在这里给出结论:各级超率累进税率,由于速算扣除系数的调节,因价格提升引起增值率“跳级”后,土地增值税额是平缓上升的.,并未出现“跳点”现象,也就是说,不会像普通住宅突破20%增值率那样,价格的提升小于税负的增长,而使得利润下降,因此,研究各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临界点意义不大。这里,对上述结论做简要解释。设土增税为T,售价为R,扣除项为K,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公式及超率临界点的税额可表达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即R<1.5K,T=(R-K)0.3。代入R=1.5K,T=0.15K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即1.5K<=R<2K,T=(R-K)0.4-K*0.05。代入R=1.5K,T=0.15K;代入R=2K,T=0.35K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即2K<=R<3K,T=(R-K)0.5-K*0.15。代入R=2K,T=0.35K;代入R=3K,T=0.85K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即R>=3K,T=(R-K)0.6-K*0.35代入R=3K,T=0.85K由以上表达式可见,在增值率50%,100%,200%各级临界点上代入售价R,无论是使用低一级计算式还是高一级计算式,税额都是相同,这是速算扣除系数起到的作用。项目后期主要指项目开盘预售后到售罄完工。项目后期合约分判已经分期进行,预售楼盘也已经分期取得了批复售价并销售,很难组织有效的全盘筹划工作,但还是有以下要点值得注意:

(1)定期对普通住宅增值率进行测算检讨

随着项目的发展,预算的执行情况会不断更新,售价成本数据与预算相比也必定会有变化,根据最新数据定期对普通住宅增值率进行重新测算,如增值率发生变化大于20%,可以及时安排调整。

(2)增值率低的免税项目,可以提前申请清算

项目前期,通过预算数据测算项目增值率后,对于增值率远低于20%的普通住宅,以及远低于0的其他物业,可以明确其清算税额是0。然而,由于土地增值税有预缴规定,这类项目仍要预缴税金,这给企业带来两项不利因素:一是占用企业资金,二是经历漫长而复杂的退税程序。对于这类情况,虽然没有太好的应对措施,但还是可以采取一定办法,尽量减少预缴税款。国税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规定,2006年12月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结合以上规定和当地地税局的具体做法:

第一,企业在预售面积达到85%,甚至不到85%时,就可以主动提出清算;

第二,清算时还未销售的房屋,在清算不再按预缴率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是按照增值额(收入减去清算时计算的扣除额)缴税。因此,对于增值率低的项目,企业在取得足够项目成本发票,测算增值率达到免税条件后,完全可以提前申请清算,清算后再销售的收入按规定可以不再预缴,既减少了资金支出,又为后期退税做了铺垫。

(3)预计清算额高于预缴额的项目,应及时申请清算

提出这一论点是为企业所得税做筹划考虑,根据国税发2009第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只允许扣除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于某一年度完工且基本售罄的项目,应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否则只能以预缴额作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而以后年度即使完成清算,当年无所得税可抵扣,只能通过退税程序申请返还,退税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环节,因此,也不一定能按照企业的设想按时退回多交税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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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费是仓储业为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仓储业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范围,收取的仓储费通常都是交纳营业税。但最近国税机关的税务人员,却要求企业将收取的仓储费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处理。税企双方纷争又起,究竟原因何在

事情是这样的,某油气田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自己的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该油气田企业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的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企业从应付的货款金额中扣取),截止今年检查之日为止,因购进货物共收取仓储费6444708.43元。

对于向供货商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是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还是应当交纳营业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

首先,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仓储业属于“服务业”栏目的内容,仓储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按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

其次,该仓储劳务的发生时间在购买行为之前,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供货商。因此,这些仓储费是因为对外提供仓储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是购买货物的返还款。并且在仓储劳务发生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购买这些货物,所以这些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些仓储费属于单纯的仓储服务收入,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

另外,如果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936410.63元;而如果依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322235.42元。计算交纳的营业税与计算转出的进项税相比较,可以节税614175.21元。

企业财务人员经过以上研究,认为既然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对仓储费计算交纳营业税;另外交纳营业税与交纳增值税相比较,还可以节税,何乐而不为呢于是财务人员就对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按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了营业税。

税务机关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做法,明确指出,

1、该油气田企业提供的仓储服务是具有一定的目的,那就是为将来的购买行为提前作准备。因此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是具有一定的连带关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征收营业税的情况,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取的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二是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但是,该企业不是按照存储货物占用的面积、空间或存储的时间来计算收取仓储费,而是按购进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这样就与销售额有必然联系,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因此,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3、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该油气田企业虽然不是商业企业,也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因此,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由于该油气田企业没有计算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造成少交纳增值税936410.63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936410.63元,并给予一倍的罚款。

笔者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仓储业属于营业税的税目,单纯的仓储费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但是,该案例中的仓储费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收取的仓储费是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对于一些经营业务,税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照这些特殊的规定执行,所以该单位收取的仓储费,应当作增值税方面的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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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局关于货运****检查工作的通知,根据我局票证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税收执法检查,由分管领导xxx带队,xxx、xxx为组员的三人检查组,对20xx年6至检查日止的货运****的领用、填开、保管、缴库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票证管理规范情况

我局进一步加强货运票证管理,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对货运****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试行办法》;二是各类票证领发手续健全,坚持相互签字,明确各自的责任;三是税收票证使用中坚持税收票证使用“十不准”规定以及票证填用“四十字”方针:专票专用、顺序使用、一次复写、一票一户、一票一目、内容完整、填写无误、计算准确、章戳齐全、票面整洁。四是票证结报缴销时应遵循及时性、范文网连续性、准确性三原则,并坚持“三核对”即核对缴销票证是否顺序连号、票款是否相符、未填票证是否与结存数一致。五是严格票证审核,每月对各所票证进行全面审核,按季对税收票证审核情况进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所对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组织了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六是票证帐簿设臵齐全。能严格地按照票证帐簿管理的要求,设立总帐和分户帐,票证的领用、填用、结存、缴销登记清晰、规范,而且在帐簿上均签名盖章,做到帐实相符。

二、货运****开据的基本情况

运****的领、用、存,是税收票证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也是重要的一项工作。我局加强了这一方面的工作力度,依据地方税收票证管理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票证领、用、存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做到了:****有计划、填用有手册、存放有地方的制度规定。在检查中未发现有长、短票的现象。

20xx年6月至20xx年12月,我局填用货运****共XX份。其中,作废XX份;通用货运完税证XX份,作废XX份;作废率为XX%。

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填用货运****共XX份。其中,作废XX份;通用货运完税证XX份,作废XX份;作废率为XX%。

截止20xx年9月共结存XX份货运****,XX份货运完税证。

三、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部分问题

1、打印机故障,没有及时排除故障而造成不必要的废票。

2、****系统故障,造成不必要废票。

3、范文参考网填票人员不仔细造成不必要废票。

四、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尽快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整改:

1、要与信息中心及时交流排除计算机软、硬件故障。

2、继续组织填票人员业务素质,认真学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讲义》,把票证管理作为基层税收会计工作的重点,提高票证管理水平,扎实做好票证的领发、缴销、保管工作,督促税收票证的正确使用和确保票证安全。

3、加强监督,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填票质量,坚持票证审核制度并将审核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计财股。分管领导、纪检每季定期或不定期对专管员进行检查和盘库,对结果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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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销货方):xxxxx公司于年.月.日为购货方XXXX公司开具一增值税发票,发票号为12345678,由于在此发票寄送过程中,此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被遗失,特些证明.

此发票购货方XXXXXX

纳税人识别号为3214568742987

所购货物明细如下

特此证明

xxx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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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会计常见增值税问题分析,欢迎阅读。

购买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问】公司日常买的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

【答】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买的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运输企业销售货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近日,公司将顶账来的5000吨钢材销给了某企业,依据销货合同规定,我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合计价款250万元。请问,运输企业销售钢材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由于运输企业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此运输企业销售钢材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即应按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75000元(25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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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年×月×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为××××元。

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货物(劳务)名称误填写为“×××”,正确的货物(劳务)名称应为“×××”。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因此我公司拒收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特此证明!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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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促进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拉开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该企业的京广客运再生水利用项目、污泥资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项目等先后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投产后,再生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水质均达到规定标准。ABC公司的污水处理收入0万元和再生水销售收入5000万元,符合财税156号的规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税,获得了增值税节税利益。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项目顺应了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政策,解决了汛期淹没农户庄稼的问题,拓展了污水处理产业链,而且使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缴增值税申请报告,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计税依据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在税率的税收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使本企业产品符合增值税低税率的标准,争取获取企业节税利益。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产品,最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以免税务部门对企业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案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处理废旧物资一批,评估确认价值为148万元,其中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142万元,原材料评估价值为6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的筹划思路是,若该批废旧物资在核算时没有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148×17%=25.16(万元)。若该批废旧物资分别评估,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财税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应当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但企业不得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额=142×4%÷2+6×17%=3.86(万元)可以看出,该项业务最后经纳税筹划可以节约增值税21.3万元,同时可以分别节约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49万元、0.64万元、0.43万元。四、延缓纳税的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将当期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纳,以减少当期因缴付税款而引起的资金流出,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例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最佳库存量的选择问题,只要合理控制存货的购进时间,就能达到合理节税和避税。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全面权衡,选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为优。总之,税收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偿性,企业支付税额就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因此,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多种选择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节约企业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最终增加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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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按次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1〕260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用途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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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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